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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二)生猪派购和其它农副产品统一收购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二)生猪派购和其它农副产品统一收购

(二)生猪派购和其它农副产品统一收购

1955年2月,国家财经委员会制定《1955年实行毛猪派购和猪肉控制供应方案》,提出根据出口、军需和内销的需要,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三市郊区和二十个省(包括吉林省),划为生猪派购地区。同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增产生猪的指示》中,对派购的基本政策做了明确规定:“收购部门在逐级下达派养任务的时候,不要层层加码。农民在完成派购任务以后,多余的生猪可以自行处理,增养不增购”。
1954年初,中国食品公司成立,专门经营猪、牛、羊、禽、蛋业务。省和各地、市、县也相应地成立了食品公司。这时的生猪收购,实行由县食品公司委托农村基层供销社代购的办法。1956年1月,经中共中央批准,县以下生猪重点产区由食品公司设站直接收购;边远区继续实行委托农村基层供销社代购的办法。据此,省人民政府将榆树、怀德、农安、德惠、扶余、九台、永吉等27个县的原由供销社负责生猪代购的业务转交给国营食品公司经营;有5个县的生猪的收购和供应继续由供销社负责;有10个县的生猪仍由供销社代购,食品部门负责市场供应。当时称这种办法为“一条鞭加个鞘”。
1956年10月2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放宽农村市场管理问题的指示》,指出凡属国家统购的农产品如粮食、棉花、油料都必须统购。凡属由国营商业公司或委托供销合作社收购的物资如烤烟、黄麻、苎麻、大麻、甘蔗、茶叶、生猪、羊毛、牛皮、土糖、土纸、废铜、废锡、废铝若干种中药材以及供应出口的苹果、柑桔、若干产鱼区供应出口和供应上海、北京、天津的水产品,所有这些商品都必须仍由国营商业公司或委托供销合作社统一收购。
1957年8月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国家计划收购(统购)和统一收购的农产品和其他物资,不准进入其他市场的规定》。规定增加了核桃仁、杏仁、黑白瓜子等若干品种为统一收购物资。规定不是国家委托的商店和商贩,一律不准收购。农民自己留用部分,如若出售也必须卖给国家委托的收购单位。统一收购的办法,是由国家规定收购的比例,在国家收购数量完成以后,其余部分允许在市场出售。
1957年“大跃进”中,商业部门提出了“生产什么,收购什么”,“生产多少,收购多少”,开展“大购大销”,突击收购,致使库存商品猛增。造成大量积压损失。全省土产系统1962年搞“三清”(清理资金、商品、账目),报损金额多达5 100万元。
为了纠正“大跃进”以来,经济工作中“左”的错误,党中央提出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随之对农副产品的购销政策也做了相应的调整。主要是:

☚ 7.粮食统销   1.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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