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牧区政策
1952年中共中央新疆分局第二届代表会议分析了牧主经济性质,认为牧主经济占新疆畜牧业经济的80%,是一个很大的经济力量。牧主在政治上残酷压迫牧民,但在经济上对畜牧业又采取雇工经营方法。因此,牧主经济不同于地主经济,对牧区改革的政策应当是逐步取消牧主在政治上的封建特权,但又要保护牧主经济,并鼓励其发展畜牧业生产,使其成为新民主主义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牧主一般应是联合的对象,而不是打击的对象。会议通过《关于在新疆牧区工作的决议》,确定了牧区工作的总方针和具体政策。总的工作方针是:安定社会秩序,保护与发展畜牧业,逐步适当地改善牧工与贫苦牧民的生活。具体政策有:
❶广泛开展牧区民主统一战线,争取、团结一切可以争取团结的人。
❷坚持保护牧主经济,在牧区不划阶级,对牧主经济不斗不分,实行牧主牧工两利政策;在双方协商的原则下,适当提高牧工工资,改善牧民生活;鼓励牧主生产的积极性,使半封建、半资本主义的牧主经济逐步变成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为新民主主义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把保护牧主经济和保护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同样看待。
❸逐步改造旧政权,建立人民政权。彻底消灭牧区残余土匪,镇压现行反革命分子,巩固牧区治安。
❹积极发展畜牧业,尽量帮助牧区人民解决生产中的各项困难。
❺大力开展卫生、贸易及文化教育工作,尽量为牧民兴利除弊,逐步改善牧民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