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规建设
1964年春, 国家水产部颁布《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青海湖裸鲤被列为稀有、名贵水生动物, 作为重点保护对象。
1979年9月, 国务院重新颁布了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青海湖裸鲤、 鲤、 鲫、 草、 鲢、 鳊鱼被列为重点保护对象。 1982年冬至1984年秋, 青海省人民政府先后制定三个法规性文件, 加强了青海湖渔业资源增殖保护工作。 1986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颁布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于1986年11月决定对青海湖实行封湖育鱼3年, 并于同年11月20日发布了 《关于对青海湖实行封湖育鱼的通告》。 《通告》规定, 在封湖育鱼期间, 除国营青海湖渔场可在深水区从事限量生产外,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到青海湖及其附属河流中从事捕捞活动。 严禁到湟鱼产卵场捕鱼, 违者必究。 1992年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青海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办法》, 规定对渔业资源的开发、经营, 实行捕捞许可证、 运销证、 经营证的“三证”制度, 明确了重点保护水域范围、 重要鱼种、禁渔区、 禁渔期等。 将青海省渔业资源保护工作纳入法制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