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二)村镇规划定额指标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二)村镇规划定额指标 (二)村镇规划定额指标1990年,经山东省政府批准,省城乡建委颁发了《山东省村镇规划定额指标》,对村镇等级划分、村镇规划用地、村镇住宅、公共建筑设施项目内容及面积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指标适用年限为1990—2000年。具体规定是: 表12-6-1 山东省村镇等级划分表
2. 村镇规划用地指标。 (1) 集贸市场用地指标。包括集中市场用地和街路市场用地。规定按人均用地计算为1.2—1.5米2。 (2) 收购仓储用地指标。包括在乡、镇单独设置的短期或长期储存的生产和生活资料仓库与堆场,不包括工厂、商业服务业内部的仓库。规定按人均用地计算为7—12米2。 (3) 农村住宅用地指标。农村住宅用地指标限额为:城市郊区及乡(镇)驻地,每户宅基地面积0. 2—0. 25亩;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宅基地面积0. 2—0.3亩,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最多不超过0.4亩;山丘地区,村地在平原地上的每户宅基地面积0.2亩,在山坡薄地上的最多不得超过0.4亩;人均占有耕地1亩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应低于上述限额。 (4) 道路用地指标。村镇道路一般分为四级:主干道、次干道、支道、巷道。详见表12-6-2。 表12-6-2 村镇道路分级及标准
(5) 公共建筑用地指标。包括文化、娱乐、体育、教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行政机构、社会福利设施等项用地。规定按人均用地计算,乡镇和村均为15—20平方米。 (6) 公共绿化用地指标。包括规划区内的池塘四旁绿化、成片的树木草地、小游园、街头绿地等。规定按人均用地面积计算:中心镇为5—7米2,一般乡镇为4—5米2,村庄为1—3米2。 (7) 生产、交通运输、市政设施用地控制指标。详见表12-6-3、表12-6-4、表12-6-5。 表12-6-3 生产性建筑用地控制指标
表12-6-4 交通设施用地指标
表12-6-5 市政设施用地指标
(8)柴草、粪、土三堆用地指标。规定按人均用地面积分别为2米2、1米2、1米2。 (9)村镇人均预留用地面积指标为:2米2。 (10)村镇总用地指标、村镇规划总用地指标,规定按人均用地面积计算,中心镇为90—130米2,一般乡镇为80—120米2,村庄为70—110米2。 3.村镇建筑面积定额指标。居住建筑面积指标。 城市型、农村型分别见表12-6-6和表12-6-7。 表12-6-6 城市型住宅面积指标
表12-6-7 农村型住宅面积指标
☚ (一)村镇规划原则 (三)村镇规划试点 ☛ (二)村镇规划定额指标 (二)村镇规划定额指标1995年11月,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废止了1988年6月颁发的 《河北省村镇规划定额指标》,颁发了新的 《河北省村镇规划技术规定》。此规定对河北村镇规模分级、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村镇居住、公共建筑、道路广场项目建设用地比例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 (一)村镇规划原则 1.村镇规模分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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