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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达班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达班1889~?Jean Dabin

比利时著名的天主教派“复兴”自然法学家,长期任鲁文天主教大学法学教授。主要著作有《实在法制度哲学》 (1929)、 《国家总论》(1939)、《法学总论》(1944)、《民法研究》(1947)。达班的自然法论是比较保守的,主要表现在认为神意的自然法具有实证的效力,而实证法律不过是“自然法的最低限度”,一切违反正义的法律都是无效的恶法。达班自然法论的核心,是正义问题。他说,正义是上帝的法则,是人定法的原则;因而,自然法无非就是正义法。正义有三种:(1)交换正义,表现为财产交换中的平等关系。(2)分配正义,表现在经济、政治、荣誉分配方面的不平等关系。(3)政治(法律)正义,表现个人对群体、尤其对国家应尽的义务。政治正义是三种正义中最优先的。他还强调实证法规则的意义及其强制性。显然,达班也受到实证主义法学的影响。

达班1889—

比利时法学家、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1911毕业于比利时列日大学,先后担任过律师、大学教授,1922年被聘为比利时鲁汶天主教大学教授。他注重研究法和国家的一般理论,其主要著作有《法的一般理论》(1944年)、《国家的一般理论》(1939年)。他从新托马斯主义出发,解释一系列法的概念,并试图把实在法与自然法、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起来,他的法学理论以“分析自然法理论”著称。他认为自然法是从人性中派生出来的普遍的原则,需要天主教会把它们具体化。每个人都有道德义务服从符合自然法原则的实在法,如果一个实在法规则不符合自然法原则,它在道德上就没有约束力。他把正义分为交换正义、分配正义和法律正义,法律正义是在交换正义和分配正义冲突时才发挥作用的,他突出了政治权威和强制参与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中的作用。

达班1889—?Jean Dabin

比利时法学家,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派代表人物之一。长期任鲁文天主教大学法学教授。主要著有《实在法制度哲学》(1929年)、《国家总论》(1939年)、《法学总论》(1944年)、《民法研究》(1947年)等。认为法律是具有国家强制力保证、用以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但实在法受自然法支配,不能违反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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