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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二)曲折发展阶段(1958—197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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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二)曲折发展阶段(1958—1978年)

(二)曲折发展阶段(1958—1978年)

1958年后,供销合作社与国有商业进行了三次合并与分设。
第一次分合(1958年8月至1961年7月)。正当全省供销合作社蓬勃发展的时候,全国开展“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从上到下搞政企合一,企业下放,小商小贩过渡为国有经济或合作经济,关闭自由市场,农产品购销体制被打乱,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1958年8月,省供销社、省商业厅、省服务厅合并组成新的商业厅,各地、州、市、县也相继进行了合并。为适应农村公社化的需要,从1958年12月起,农村基层供销社基本上都改为国有商业的中心商店或人民公社的供销社(部),实行了“两放、三统、一包”,即把农村基层供销社和经营粮食、食品、工业品的机构人员统统下放人民公社管理;在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流动资金管理的前提下,由人民公社包干上缴财政任务。个体小商贩、合作小组也一律过渡为国有商业或供销合作社,集市贸易相继关闭,改变了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格局,形成了国有商业的单一流通渠道。这一时期的农产品购销体制,既削弱了中央和省的集中统一领导,又造成了机构重叠、环节增多、市场分割、地区封锁、管理混乱的局面,损失浪费严重。中央、国务院很快发现了这些问题,并于1961年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商业工作的若干决定》(试行草案)中“农村供销社机构可以按人民公社设置,也可以按区设置,基层供销社和各级联社的领导机构,由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精神,云南省1961年7月恢复成立省供销合作社,全省除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以外,到9月底基本上都恢复了供销合作社。继后,中共中央《关于商业工作问题的决定》中再次肯定供销合作社为集体所有制经济,并指示要开展清股、分红、扩股工作。云南省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对全部农产品实行分类管理的办法,即一类商品包括粮食、食用植物油、棉花、棉布、食糖等的购销调存和进出口,均由国务院统一管理;二类商品包括黄麻、生猪等,由国务院平衡,实行差额调拨;三类商品与其他农副产品,由地方负责管理的精神,同时采取了建立专业公司,恢复供销社系统,小商小贩退出国有商业和合作社商业,恢复集市贸易,粮食在完成征购任务后可以上市等措施。云南省供销社恢复和建立了贸易货栈,大力开展自营业务,组织召开较大规模的三类农副产品物资交流大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购销业务又有了发展。1962年底,全省恢复成立县供销社107个,基层供销社826个,购销店4 282个。当年农副产品收购总值12 827万元,比1957年增长28.2%,生产生活资料销售总值40 035万元,比1957年增长21.2%。
第二次分合(1968年8月至1975年8月)。“文化大革命”期间,下放人员,供销合作社又一次与国有商业合并。1968年8月撤销了省供销合作社,其工作和业务由云南省革委会生产指挥组财贸组接管。1970年成立省商业局革委会,省供销社的管理职能和所属公司合并到省商业局。省供销社的大部分干部和职工下放到省思茅第四“五七”干校。后来“左”的错误进一步发展,大砍农村合作商业,管死集市贸易,取消农村个体商贩,不允许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和社员经商,不断扩大农副产品统购统销的范围,农产品购销体制遭到严重破坏。1975年从上到下宣布供销合作社已过渡为全民所有制的国有商业,实行了贫下中农管理农村商业,搞乱了供销合作社的理论、政策、组织、制度,既脱离了农村现实生产力发展水平,影响了生产的发展和流通的扩大,又造成供销合作社人、财、物的损失。为了纠正“左”的错误,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1975年7月25日,省供销社又与省商业厅分开单设,各地州市供销合作社办事处改为供销合作社,县供销社也从县商业局内分出单设,省、地、县三级供销合作社的所属业务经理部也先后改设成专业公司,但农产品购销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第三次分合(1983年6月至1986年8月)。这次合并是由中共云南省委、省政府决定的,是为了探索国家机关体制改革,让商业部门先走一步。供销社与国有商业合并主要是在省、地两级进行,县和基层供销社不动。1983年6月,省供销社、省商业厅、省粮食厅合并组成新的省商业厅,部分地州市相继合并组成新的商业局。这次机构改革因脱离实际,极不适应商品流通的扩大,在后来不长的一段时间内,部分地州市供销社又从商业局中陆续分开设立,省供销社也于1986年8月5日恢复成立。省委对恢复后的省供销社所担负的主要任务规定为:“在商业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城乡商业的方针、政策、规定,对全省各级供销社进行领导、管理和指导,推动供销合作事业的发展,为农民的生产、生活服务,为发展农村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服务,为沟通城乡物资交流和繁荣城乡经济服务,为振兴农村经济,逐步建立起商品生产系列化服务体系和网络,把供销社逐步办成农村经济综合服务中心”。
供销合作社与国有商业在组织机构上的分分合合,使供销社所有制性质多次发生变化。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1982年1号文件精神,全省各级供销合作社进行了体制改革,又恢复了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制性质,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 (一)初步发展阶段(1950—1957年)   (三)改革发展阶段(1978—1999年) ☛

(二)曲折发展阶段(1958—1978年)

(二)曲折发展阶段(1958—1978年)

这一时期,云南对外贸易走了一段曲折发展的道路。1958年,开始“二五”计划,对原苏联和东欧国家的自营出口业务迅速增加,同时加强了对西欧、日本和香港地区的出口推销工作,对外贸易有较大发展。但“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后,由于受“左”的干扰,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加上农业遭受自然灾害,农副产品产量急剧下降,致使农副产品出口贸易大幅度下降。据省统计局资料,全省农副产品及加工品出口贸易总额由1957年的252万美元下降为1965年的96万美元。“文化大革命”时期,外贸收购和出口受到更大影响,1975年全省农副产品及加工品出口贸易总额仅9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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