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中国成立后的农业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农业1.迅速恢复和发展时期(1950—195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49年10月1日成立,云南12月和平解放。之后,人民政府在农村先后开展了清匪反霸、减租退押、土地改革和农业合作化运动,并在省地县三级组建农业科技推广队伍,普及各项增产技术。生产关系的变革使广大农民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均获得解放,极大地调动了各族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农业生产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1957年比1949年,农业总产值增长49.9%,粮食总产量增长48.4%,油料、烤烟、甘蔗产量分别增长2.41倍、11.8倍和1.42倍,生猪、大牲畜年末存栏分别增长1.4倍和48.5%。 2.曲折发展时期(1958—1965年)。1958—1961年,农村开展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否定商品生产和按劳分配,违背了客观经济规律,严重打击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加上连续的自然灾害,农业生产力受到严重破坏,主要农产品产量均下降,农民生产生活水平降低,农村经济处于困难时期。1962年后,贯彻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放宽农村政策,纠正“五风”(共产风、浮夸风、命令风、干部特殊风、对生产瞎指挥风),实行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国家加大了对农业的投资力度,农民对生产投入增加,国民经济各部门加强对农业的支援,推广农业技术增产措施,农村经济重新得到一定的恢复和发展。1965年农业总产值22.83亿元,比1957年增长37.8%,粮食、经作、畜牧业等也有一定增长。 3.徘徊发展时期(1966—1978年)。农村先后开展了“文化大革命”和“农业学大寨”运动,各项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又被放弃,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虽然在“农业学大寨”活动中也办了一些实事,如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大力推广良种,重视社队企业的发展等等,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由于“左”的错误未被纠正,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处于徘徊状态。粉碎“四人帮”后,农业生产得到恢复,1978年农业总产值40.02亿元,比1965年增长75%;粮食864万吨,增长47%;油料5.51万吨,减少3.24万吨,其他农产品仅有少量的增长。由于农业生产畸形发展,农林牧渔比例失调,农民人均收入仅131元。 4.持续全面发展新时期(1979—1999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云南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从云南是一个边疆农业省、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十分落后的省情出发,在农村普遍推行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农村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在此基础上,又根据中央一系列搞活农村经济的政策,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取消农副产品统派购制度,改革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政治体制,建立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四荒”使用权出让的改革,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全省还花大力气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加快农业科研成果的转化和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农业,推动农业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使农村经济由自给半自给向商品经济转变。近年来,以增加农民收入为重点,加快了以市场为导向的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步伐,不断优化和调整农村产业、产品和所有制结构,重视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工作,大力发展乡镇企业,推动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和小城镇建设。在加强扶贫攻坚工作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同时,继续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切实保护农业资源和农业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加强农业法制化建设,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积极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这一系列改革措施,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使云南农业由封闭走向开放,促进了云南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入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新时期。1999年云南农业总产值达642.47亿元,按可比口径计算,比1978年增长2.02倍,年均递增5.41%,比前26年(1953—1978年)年均增长3.6%的速度高1.81个百分点;农民人均纯收入1 438元,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增长2.3倍,年均增长5.9%;粮食产量1 399.25万吨,增长61.0%,平均每年增长2.3%;烤烟60.95万吨,增长3.97倍;油料20.62万吨,增长2.74倍;甘蔗1526.53万吨,增长8.76倍;橡胶16.76万吨,增长10.17倍;茶叶7.51万吨,增长3.21倍;水果73.83万吨,增长5.35倍;猪、牛、羊肉总产量180.35万吨,增长5.17倍,水产品15.53万吨,增长12.87倍;农村贫困人口由1 500多万减至245万。农业和农村经济呈现出旺盛的生机和活力,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好局面。 ☚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农业 二、农村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农业生产能力有较大提高 ☛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农业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农业1950年后,在党的领导和全国人民的支援下,经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正确贯彻“团结、治安、生产”的总方针和“大力发展农业生产,加强对畜牧业的领导,改善人民生活”的方针,粮食总产量从1950年的5.64万吨增至1955年的8.65万吨,增长53.36%;牲畜存栏从269.83万头增至305.13万头,增长13.08%;人均纯收入从74元增至89元,增长20.27%。 1956年2月,开展了推翻封建农奴制度的民主改革运动,极少数反动土司、头人、寺庙上层,掀起了反对民主改革的武装叛乱,使农业生产蒙受巨大损失。政府采取了“边平叛、边改革”的方针,平息了叛乱,取得了民改的成功。接着推行合作化运动,生产逐步得到恢复。正当农牧民群众组织起来医治叛乱创伤的时候,“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又挫伤了农牧民的生产积极性,农牧业生产受到较大影响。1962年与1955年相比,牲畜存栏下降42.11%,农业总产值下降26.67%,人均纯收入由89元下降到76元,下降14.61%。 为了稳定藏区形势,恢复发展生产,根据党中央指示精神,该州除泸定县继续办人民公社外,其余各县恢复了原合作社的体制。经过调整,全州的农牧业逐步回升,群众生活相应改善。1965年与1962年相比,粮食产量由9.42万吨增至12.64万吨,增长34.2%;牲畜存栏由176.64万头增至254.49万头,增长44.07%;人均纯收入由76元增至93元,增长22.37%。 “文化大革命”的10年动乱,再次破坏了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使甘孜州农业经济重新陷于徘徊和停滞状态。 ☚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农业 (三)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变化 ☛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农业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黑龙江地区进入了建立新的农业经济制度, 全面振兴农业的新时期。各级党组织和人民政府在新中国建立伊始, 就及时引导翻身农民走 “组织起来, 发展生产, 共同富裕” 的道路。到1950年春耕前, 按照自愿互利原则组织起来的农业生产互助组已遍及各地。当时松江省参加互助组的劳动力达82%, 黑龙江省组织起来的农户达85%, 两省共有各种形式的互助组23万多个。1951年开始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3年贯彻执行党中央 《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决议》, 全面进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 掀起了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高潮。到1955年底, 全省95%以上的行政村、80%的农户参加了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基本实现了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合作化。1956年1月, 中共黑龙江省委根据党中央指示精神, 发出 《关于发展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通知》, 要求各地农村加快建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步伐。由于指导思想急于求成, 当年3月底,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便全部过渡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但也遗留不少问题。这些遗留问题, 还没来得及很好解决, 1958年党中央在发动经济建设“大跃进” 的同时, 于8月份, 作出 《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 全省农村立即开展以建立“人民公社”为中心, 以农业生产大干快上为内容的“大跃进”运动, 到9月中旬全省农村实现了人民公社化。在 “人民公社” 和 “大跃进”运动中, 由于指导思想脱离实际, 工作失误, 普遍刮起了把穷富队拉平, 公社无偿调拨生产队的劳力、土地、资金和物资的一平二调的 “共产风”, 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1959—1962年, 经过对人民公社组织和经营管理体制的整顿, 纠正了一平二调的错误, 调整了党在农村的政策, 农村干部和农民情绪趋于稳定, 生产逐渐恢复。但为时不久, 1966年 “文化大革命”开始,整个农村陷入 “以阶级斗争为纲” 和 “斗、批、改”所带来的混乱之中, 正常的生产秩序被破坏。对人民公社经营体制的整顿和发展农村经济的措施, 都横加批判。在所谓 “政治挂帅” 和 “发扬共产主义风格”的口号下, 推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 取消 “按劳分配”原则。在所谓 “巩固人民公社集体经济” 的名义下,搞所谓 “堵资本主义路”、“割资本主义尾巴”,限制集体经济发展多种经营, 限制社员经营自留地和家庭副业, 取消农村集市贸易, 致使公社集体经济被限制在单一种植粮食上面, 多种经营、全面发展的路子被卡断, 农民由穷变富的路子被堵死, 农村经济受到严重挫折。 农村人民公社在建立的20多年中, 虽经过多次整顿, 农业生产力有了一定的提高, 但仍存在着经营管理权力过于集中, 劳动组织 “大帮轰”和分配上的严重平均主义倾向。这种体制, 不利于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致使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生活的改善都比较缓慢。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坚持从实际出发, 纠正了 “文化大革命” 时期的错误作法, 调整了农村经济政策, 在农村进行经济体制改革, 改变了 “政社合一”、“三级所有, 队为基础” 的人民公社制度, 在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基础上, 实行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解决了多年没有解决的问题, 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国营农场也普遍实行以家庭农场为主要形式的生产责任制, 林区、牧区和乡镇企业也都根据自身的特点, 进行了经济体制的改革。经过改革建立起来的经济体制, 使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都得到发挥。他们利用当地资源优势, 因地制宜地积极发展农、林、牧、副、渔各业的商品生产, 使黑龙江省农村经济由自给、半自给的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化, 一个举国瞩目的新兴农区在祖国东北边疆建立起来, 成为国家重要的商品粮、多种轻工业原料和林业、牧业生产基地。 ☚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农业 三、主要成就 ☛
1.恢复发展阶段/2.快速发展阶段/3.稳定发展阶段/三、主要成就/(一)农业总产值增长较快/(二)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三)粮、棉、油持续增产/(四)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不断提高 ☚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农业 1.恢复发展阶段 ☛ 00029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