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文物保护
广西的文物工作十分注重对文物法律的宣传教育,加强对分布于农村文物的管理和保护。如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葬墓、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有艺术科学价值而又不可移动的文物等加以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分批公布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一系列法规法令,并分批设立了文物保护单位。1985年以前,广西辖内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740多处,其中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两批:第一批于1961年公布的桂平县《金田起义旧址》;第二批于1982年公布的容县《古经略台真武阁》和三江侗族自治县《程阳永济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三批:第一批于1962年公布的共53处,第二批1978年公布有2处,第三批于1982年公布的共86处。另外,原广东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划入钦州地区的3处。各市、县人民政府公布为市、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约600多处。各文物保护单位严格执行有关法令法规,对重点文物的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