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支援农村生产支出
天津市各级财政按照“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 的原则,进一步增加了支援农业生产支出,促进了农村商品市场经济的发展。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包括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农村造林与林木保护补助费及农村水产补助费等。1959—1995年,天津市财政用于此项支出为90 378万元。“一五” 时期,支援农村生产支出5 281万元。经济调整时期,支援农村生产支出为186万元。“三五” 时期下降为57万元。“四五” 时期,支援农村生产支出有较大幅度增加,达到1 425万元。“五五”和 “六五”时期,支援农业的重点转为促进农村调整农业生产内部结构,开展多种经营,重点支援了由种植业转向副食品生产,以及为农业服务的科研和技术推广事业。10年间,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共为17 661万元。“七五” 时期,天津市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又有新的增长,5年间支出30 330万元,比“六五” 时期增长1.2倍,平均每年支出6 066万元。1986年,把扶持粮食基地建设作为支农的重要任务,进一步加大了对粮食基地建设的投入。“八五”时期,支援农村生产支出35 438万元。主要用于发展小型农田水利,支援农村合作组织建设,开展农村绿化造林,以及商品鱼基地建设,开发名特优水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