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
1985年6月13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宣布当年9月1日起施行。同年8月,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召开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了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将全省划分为两类地区:
❶约占全省人口3/4,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要求在1990年前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❷是约占全省人口1/4,经济和教育基础较差的地区,要求首先抓紧按质按量普及初等教育,同时积极准备条件,在1995年左右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同年12月,浙江省教育厅又先后在鄞县和萧山县召开了制定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划现场会,提出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❶经济条件较好,群众家庭收入能负担子女受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费用;
❷已基本普及初等教育,初中教育事业有一定基础,9个(或8个)年龄段的儿童、少年中已有98%的人入学;
❸学校教育设施必须满足9个(或8个)年龄段的儿童、少年的就学需要;
❹按编制规定,有足够数量的教师;
❺办学经费已落实;
❻国家和省关于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法律、法规、条例等得到切实的执行。并规定,对要求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乡镇,由乡镇政府提出规划,经县政府审批后实施。1986年9月,浙江全省已有199个乡镇、65个街道计534.95万人口的地区开始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1989年3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召开全省教育工作会议,讨论制定了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增加经费投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重新研究制订了全省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规划,将全省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时限调整至2000年前。到1990年,全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乡 (镇) 已达1 459个,占乡镇总数的45.7%;覆盖人口达2 274. 7万人,约占全省总人口的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