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使用控制指标使用指标控制的方式,对车辆实施定量管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管理条例》规定:(1)车公里消耗不超过上级核准的数量。其中正常车公里消耗不得超过规定标准量,价拨车公里和专项任务车公里消耗不得超过规定标准量,价拨车公里和专项任务车公里消耗不得超过分配量。(2)车辆完好率应经常保持在90%以上。车辆战备率,战略预备队和战备值班部队应经常保持在85%以上;其他部队应经常保持在75%以上。(3)载重车、指挥车、乘坐车总储备里程不下降,牵引车、特种车储备里程消耗不超过标准。(4)车辆周转器材保持在规定的标准。(5)轮胎消耗量不超过补充量。车辆使用控制指标以师(旅、独立团)为单位进行检查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