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二)地方新设机构区别 | 官 称 | 员额 | 职 掌 | 说 明 | 提 学 使 司 | 提学使 | 一人 | 掌一省教育行政 | 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 裁撤学政,各省设提学使。所 属有学务公所,置议长、议绅 以讨论学务。 | 总务科科长 专门科科长 普通科科长 实业科科长 图书科科长 会计科科长 |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 | 提 法 使 司 | 提法使 | 一人 | 掌司法行政,监督各级 审判厅,调度检察事 务 | 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 东三省各置提法使一人。宣统 二年(公元1991年),改各省按 察使为提法使。 | 总务科科长 民刑科科长 典狱科科长 | 一人 一人 一人 | | 交 涉 使 署 | 交涉使 佥 事 科 员 一、二等翻译官 | 一人 | 掌对外交涉事宜 | 光绪二十三年(公元1907年), 在奉天、吉林二省设置。到宣 统二年(公元1910年),江苏、 浙江、福建、湖北、广东、云南 各省,也都援例设置。本司附没 交涉公所,办理公众交涉事务。 | 东三 省特 设诸 司 | 民 政 使 司 | 民政使 佥 事 科 员 一、二等医官 | 一人 | 掌管民籍事务 | 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 置,即布政使之改称。 |
区别 | 官 称 | 员额 | 职 掌 | 说 明 | 东 三 省 特 设 诸 司 | 度 支 使 司 | 度支使 佥 事 科 员 一、二等库官 | 一人 | 掌管财政 | 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 三省各设一人。 | 旗 务 使 司 | 旗务使 | 一人 | 掌管本省旗民事务 | 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 奉天省设,宣统元年(公元1909 年)裁撤。 | 巡 警 道 署 | 巡警道 一至六科科长 | 一人 各一人 | 专管全省巡警、消防、户 籍、营缮、卫生事务 | 光绪三十四年(公元1908年) 设置,将原有巡警等局,并归 办理。 | 劝 业 道 署 | 劝业道 一至六科科长 | 一人 各一人 | 专掌全省农工商业及各 项交通事务 | 光绪三十四年(公元1908年) 设置,分六科办事。附设劝业公 所,亦照道署组织,分科办事。 | 省 咨 议 局 | 议 员 | | 议决本省应兴应革事件 及预决算、税法、公 债等事件 | 宣统元年(公元1909年)于各 省成立。 | 京 师 各 级 审 判 厅 | 高 等 审 判 厅 | 厅 丞 | 一人 | 专管厅事 | 附设检察厅,有检察长一人, 检察官一人,录事二人。 | 刑 科 | 推事 | 六人 | 专管刑事审判 | 民 科 | 推事 | 六人 | 专管民事审判 | 典 簿 主 簿 录 事 | 一人 二人 无定员 | | 地 方 审 判 厅 | 推事长 | 一人 | 总管本厅审判之事 | 附诊瞧察厅,有检察长一人, 检察官一人,录事二人;看守 所所官一人,录事无定员。 | 刑 科 | 推事 | 六人 | 专管刑事审判 | 民 科 | 推事 | 六人 | 专管民事审判 | 典 簿 主 簿 录 事 | 一人 一人 无定员 | | 初级 审判 厅 | 推 事 录 事 | 二人 无定员 | 专管审判 | 附设检察厅,有检察官一人, 录事二人,看守所官一人。 |
区别 | 官 称 | 员额 | 职 掌 | 说 明 | 监 狱 | 奉 天 模 范 监 狱 | 管狱官 副管狱官 | 一人 一人 | 管理监狱事务 | 光绪三十四年(公元1908年) 奉天设模范监狱,置管狱官,裁 撤府司狱、县典史。其后各府、 厅、州、县有模仿设置的。 | 府管狱官 州县副管狱官 | 一人 一人 | 掌管府、州、县监狱 | | 督 练 公 所 | 总 办 帮 办 提 调 | | 掌管整顿全省新旧营伍 事务 | 光绪三十年(公元1904年)于 各省设置。所内组织分兵备、 参谋、教练三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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