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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二)地方官制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二)地方官制

机关官 称员额职 掌官属或说明


主 席
省政府委员会
委 员
一人
七至
九人
主席召集省政府委员会
会议,并为会议主席,
代表省政府执行省政
府委员会的决议案,
监督全省行政机关职
务的执行以及处理省
政府日常及紧急事务
1927年7月8日国民党政府
颁布《省政府组织法》,废除广
州国民政府的常委制,改设主
席。其后又有数次修改,1931年
3月23日公布修正的《省政府
组织法,》规定省政府设秘书
处,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四
厅,于必要时可增设实业厅及
其他专管机关。各厅设秘书一
至三人,根据事务的繁简设科,
各省每厅约分五科,或略有增
减。每科设科长一人,科员四至
十二人,各厅于必要时得酌设
技正、技佐及视察员。各厅处本
来同为省政府的辅助机关,不
另定组织法,嗣后各厅渐蜕变
为省政府的下级机关,各有其
组织及预算,上对省政府,下对
县政府以至各局直接行文。
1934年起,实行合署办公制,规
定省政府只设民政、财政、建设、
教育四厅及秘书、保安二处,其
他专管机关,概属四厅二处,各
厅处上下行文均由主席核行,
主管厅、处长副署。



参 事
(文人充任)
参议(军人
或文人充任)
咨 议
 为特聘的省政府顾问人
员,江西省的参事,职
权相当于副省长,实
为特例


秘书长
秘书
一人
若干人
掌理一切机要及不属于
各厅的事项


厅 长
科 长
一人
约五人
掌理县市行政官吏的任
免及其他民政事务


厅 长
科 长
一人
约五人
掌管全省财务行政


厅 长
科 长
一人
约五人
掌管全省建设事务。不设
实业厅的省份,其职掌
归并于本厅


厅 长
科 长
一人
约五人
掌管全省教育行政

机关官 称员额职 掌官属或说明




处 长
副处长
科 长
一人
一人
四人
承全省保安司令之命,掌
理全省“保安”行政事
 



















处 长
科 长
一人
不定
掌理全省卫生行政1928年设,隶属于民政厅,兼
受卫生部直接指挥、监督。1934
年以后各省又有直属省政府者
卫生部撤销后,省卫生处有改
称卫生实验处者。
禁烟
委员
主任委员
委 员
一人
七至
九人
掌理全省禁烟事宜1935年10月国民政府军事委
员会禁烟总监令各省设置。


会计长
科 长
一人
二至
四人
掌理岁计事务1933年5月13日行政院令各
省设置。
水利经费
保管委
员 会
委员长
副委员长
一人
一人
掌保管水利经费1933年5月13日行政院令各
省设置。
保管中央
协助教育
款项
委员会
主席
常务委员
一人
三人
掌保管中央教育款项1939年1月16日行政院令各
省设置。主席以教育厅长充任。
委任职公
务员铨叙
委托审查
委员会
主 席
委 员
一人
七至
九人
掌对于公务员资格的审
1936年2月21日考试院令各
省设置。以省政府主席为主席。
禁烟专款
管理
委员会
主任委员
委员
一人
七人
管理禁烟专款1939年1月行政院令各省设
置。以民政厅长为丰任委员。
地方行政
干部
训练团
团主任
教育长
一人
一人
掌训练地方行政干部1938年12月13日行政院令各
省设置(山西、新疆两省未设),
由省政府主席兼任团主任。


处 长
科 长
一人
三至
四人
掌警察事务1929年6月国民政府令各省
设警务处,归民政厅领导。1937
年11月4日令直隶于省政府。


处 长一人 1941年9月5日行政院令各
省设置。
科 长
视 导



人⌣

机关官 称员额职 掌官属或说明




















统计长
科 长
一人
三人
掌统计事务1940年8月31日行政院准主
计处之请,规定在一些省份设
立统计处。


处 长一人掌管省内人事1942年9月2日国民政府公
布“人事管理条例”,部分省采
行。有的称人事室,主官则称
主任。




主官称谓
未 详
 拿考核事项1941年6月25日国民政府公
布“党政工作考核办法”,各省
政府多遵照设立考核委员会,
或设计考核委员会,兼办设计
工作。


局 长
秘 书
一人
一人
管理地政事项1936年3月14日行政院令各
省设置。局长由民政厅长兼
任。
科 长二至
三人
合作
事业
警种
处 长
科 长
视察员
督导员
一人




管种垒省合作事业1941年11月5日行政院令各
省设置。
直属于
各厅及
甲类专
管机关
的专管
机 关
乙类
专管机
关)




局 长
总务科科长
行政科科长
司法科科长
督察长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掌省会警察事务1936年7月25日行政院令各
省设置,受省警务处或民政厅
指挥、监督。
教育厅所
属各项咨
询及协助
性委员会
委员长
(或主任)
一人各掌有关专门事务如义务教育委员会、体育委
员会、中学生毕业会考委员
会、小学教员检定委员会、边
地教育委员会等。
国货
陈列
馆 长
股 长
一人
若干人
掌提倡国货1931年4月21日实业部令于
各省市政府所在地设立,隶属
于省、市政府主管厅局。
省公职候
选人应考
资格审查
委员会
主任委员
委员
一人
七至
十三
掌审查应考人的资格 

机关官 称员额职 掌官属或说明




























局 长一人掌管水上警察事务1928年内政部规定:水上警
察事务得因必要情形,设局专
管,其未设局地方,由陆地公安
局管理之。各省亦间有设矿业
警察所、渔业警察局(所)的。





所 长一人掌度量衡的检定事项1929年4月11日工商部制定
《各省市度量衡检定所规程》,
规定度量衡检定所直辖于省
(市)主管厅(局)。
检定员
事务员









局 长
(或处长)
一人管理全省水利凡未设直属于省政府的水利
专管机关的各省,多于建设厅
内设置水利局或水利处(如河
南)。





局 长
(或处长)
一人管理全省公路凡未设直属于省致府的公路
专管机关的各省,都在建设厅
内设公路局、公路处或其他公
路管理机关。


处 长一人管理全省林业黔、甘、川三省于建设厅内
设林务处,粤于建设厅内设森
林局,苏设林务局。皖分五区,
湘分三区,设森林局,豫冀各分
五区设林务局,均属建设厅。




所 长一人掌管推行农业技术的改
进工作
川、康、黔、粤、陕、甘、湘、鄂、
晋、豫、浙、绥各省均于建设厅
内设置本所,桂省则于建设厅
内设农业管理处。
矿产
管理
处 长一人管理本省矿产事务湖南省设,属建设厅。四川省
建设厅有矿产指导处。
与省政
府平行
而有联
系的机



议 长
副议长
参议员
秘书长
一人
一人
若干人
一人
 国民政府成立后,废除北洋
政府的省议会,以县为自治单
位。1938年10月28日行致院令
各省政府于1939年元旦前一律

机 关官 称员额职 掌官属或说明















驻会委员会
委 员
各审查委员
会委员





 成立省参议会。





执行委员会
委 员
若干
 国民党省党部与省政府的关
系:(1)参加省政府的机构;
(2)协助省政府执行公务;
(3)会同省政府执行公务或行
使权力;(4)省党部还可直接
执行公务。



院 长一人掌理司法审判事务高等法院与省政府的联系办
法为高等法院院长参加省政府
会议;高等法院附设地方公务
院惩戒委员会。



绥靖主任一人除负责指挥军事外,还控
制区内政治、经济和社
会活动
本署为军事委员会派驻特定
省分的军事机关,遇有军政关
系事件时与省政府商同办理。










军管区司令 办理兵役军管区司令部隶属于军政
部,但军管区司令多由省主席
兼任。
全省保安司令 指挥监督全省的“保安”
团队、水陆公安警察等
武装组织和军务事项
全省保安司令由省主席兼
任。







专 员一人督察辖区行政,并兼任区
保安司令等职
国民政府成立后,废除北洋
政府的道的建制,规定地方行
政为省县二级制。惟新疆地域
辽阔,交通不便,暂时保留省内
各区行政长的制度。其后一些
省份别有行政长官公署、县政
督察专员、行政督察、首席县
长等建置。1936年3月25日
行政院公布《行政督察专员公
署组织暂行条例》,规定专员公


秘 书一人掌文书、会计、庶务及不
属于各科的事务
第一科科长
第二科科长
第三科科长
一人
一人
一人
掌理民政事项
掌理财政事项
掌理教育事项

机关官 称品 秩职 掌官属或说明


第二科科长一人掌理财政、建设、工商
业、度量衡、编选预
算、决算、保管公物、
统计、编存档卷、会计
及庶务等事项
管理等局。各局有缩小范围的
必要时,也得改局为科,附设于
县政府内。1933年实行“合署办
公”制度,规定各县公、财、建、
教四局名义得暂时保留,各局
对外以不行文为原则。1933年
12月又一律“裁局改科”加强县
长的权力,以收指挥灵便之效。
1339年9月19日国民政府颁布
了《县各级组织纲要》,确定县
为地方自治单位,进一步强化
了对地方的统治。
公安局局长
财经局局长
建设局局长
教育局局长
卫生局局长
土地局局长
社会局局长
粮食管理局局长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掌理公安事项
掌理财政事项
掌理建设事项
掌理教育事项
掌理卫生事项
掌理土地事项
掌理社会行政事项
掌理调节粮食事项
与县
政府
平行
而有
联系
的机
县参
议会
议 长一人  
国民
党县
党部
执行委员会
委 员
若干人  
地方
法院
院 长一人掌理司法审判事务 


局 长
佐理员
一人
若干人
处理本管区内行政事务1931年6月施行。






区 长
民政指导员
财政指导员
建设指导员
教育指导员
军事指导员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掌理区内政务1929年6月颁布的《县组织
法》规定县下设区,置区长,区
下为村、里,置村长、里长。1939
年9月《县各级组织纲要》规定
县以下为乡(镇),乡(镇)之内
编为保甲,县的面积过大,或有
特殊情形者,得分区设署。





乡(镇)长
民政股股长
经济股股长
文化股股长
警卫股股长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掌一乡政务

机关官 称员额职 掌官属或说明








保长
民政干事
警卫干事
文化干事
经济干事
甲长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若干人
管理保内事务 


市 长一人为市的行政长官1928年7月国民政府公布《特
别市组织法》,确定市为行政区
划。1930年5月废止,另定《市组
织法》,市分两级,直辖于行政
院的,有南京、上海、北平、青
岛、天津、西京六市,其地位相
当于省;直辖于省的,其地位相
当于县。一般的市设社会、公
安、财政、工务四局,若市区扩
大,人口众多,或其他特殊情
形,得分别设教育、卫生、土地、
公用、港务等局。市设市政会
议,由市长、参事、各局局长组
成。市参议会成立后,得由参议
员互选代表三至五人出席市政
会议,院属市的秘书长、省属市
的秘书亦得出席。市以下分区、
坊、里、邻,设区长、坊长、闾长、
邻长。
秘书处秘书长一人办理秘书事务
参 事
社会局局长
公安局局长
财政局局长
工务局局长
教育局局长
卫生局局长
土地局局长
公用局局长
港务局局长
数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分掌全市行政事务
















行政长官一人掌理本区政务东省特别行政区沿北洋政府
设,公署设在哈尔滨。直辖机关
有市改管理局、地亩管理局、警
察管理处、教育厅、特别市市政
局。


厅 长一人
总务科
科长
一人
内务科
科长
一人
教育科
科长
一人
实业科
科长
一人
外交科
科长
一人

机关官 称员额职 掌官属或说明
特别
行政
区公






专 员
秘书处秘书
总务科科长
财经科科长
工务科科长
公安局局长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同 上 











委员长
副委员长
一人
一人
办理各盟旗地方自治政
务,遇有关涉省的事
件,得与省政府会商
办理
根据1934年二月国民政府颁
布的《蒙古地方自治办法》设
立,直辖于行政院,并受中央主
管机关的指导。


秘书长
秘 书
一人
四人


参事长
参 事
参 议
一人
四人
各旗
一人
保安处处长
实业处处长
教育处处长
一人
一人
一人
财政
委员
主任委员
委 员
一人
六至
十人
蒙古地
方自治
指导长
官公署
指导长官
副长官
参 赞
一人
一人
二人
指导自治并调解省县与
盟旗之争执
1934年成立。其盟旗的组织
如旧。









处 长一人办理蒙藏委员会与西藏
地方政府的联系事宜
1931年达赖派遗代表在南京
成立了“西藏驻京办事处”,蒙
藏委员会于1934年在拉萨成立
了办事处,不过问西藏内外事
务,政教事务仍由西藏地方政
府自己管理。西藏地方政府的
组织如旧。
西



使
西陲宣化使一人无实际职务1929年2月班禅在南京建立
了驻京办事处。后因班禅未能
回藏,特任命其为西陲宣化使。
随便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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