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途径
根据农村残疾人的劳动能力、文化水平、生活来源等不同情况,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大体有以下几种形式和途径:
(1)依法减免残疾人的社会负担。由于劳动能力的限制,残疾人家庭收入较低,如果按和健全人一样的标准征收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公益金、各种提留和公益事业费,必然会降低残疾人家庭的生活水平,甚至会影响到最低生活需要。各市、县按照残疾人保障法的要求,制定了减免残疾人社会负担的规定。从执行情况来看,减免税收,因不涉及其他村民的利益损失,落实情况良好,但减免提留、公益事业费等,则因涉及其他村民的利益 (残疾人少交其他村民就得多交),给乡、村干部工作上造成一定的难度,在某些地方执行起来尚有一定的阻力。为改变这一状况,确实把减免农村残疾人社会负担落到实处,乡、村两级制定的对残疾人的扶助照顾规定应征得村民同意,并且尽可能具备可操作性,比如明确何种残疾程度、家庭收入在多少元以下的残疾人户或减或免社会负担,从而减轻执行的阻力。
(2)扶持农村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和加工业。在资金方面,国定和省定贫困县扶持残疾人脱贫所需资金纳入当地扶贫工作总体规划之中;非贫困地区,由国家设立的康复扶贫资金专门用于扶持残疾人脱贫。1993—1997年,国家已投入河北省康复扶贫资金2 575万元,1998—2000年,国家投入河北省的康复扶贫资金每年将不少于3 000万元。这笔资金由投放县残疾人服务社统贷统还,通过小额信贷和建立扶贫基地扶持贫困残疾人脱贫。在技术方面,各地普遍加强了对残疾人的技术培训,利用农广校、乡镇文化站等举办技术培训班,使残疾人掌握一技之长。在税收方面,各地税务部门按税法规定对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加工、服务业的收益给予减免税优惠。在服务方面,各县残疾人服务社和乡镇残疾人服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努力创造条件,为残疾人从事生产经营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这种扶持形式,增强了残疾人自身的造血功能,减少了国家财政用于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
(3)对农村残疾人实行统筹扶助。统筹扶助以集体经济为主,政府补贴为辅。集体经济统筹以乡为单位,主要渠道为: 乡办企业利润提取一部分; 村办企业利润提取一部分; 村公益金提取一部,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统筹扶助可用现金或实物由乡统一依据当地扶助标准,按月或按季付给,由乡残联办理具体手续并报县残联备案。
(4)对属于 “三无”救济或 “五保”对象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救济和供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