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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二)农村安置工作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二)农村安置工作

(二)农村安置工作

在革命战争时期,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的是志愿兵制。新中国建立以来,逐步建立了完整的复员退伍安置制度。云南省农村复员退伍士兵安置工作,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
1.1950—1957年。在革命战争时期,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志愿兵制。新中国建立以后,为适应和平建设的需要,于1950年6月开始有计划地、大规模地处理志愿兵复员。根据中央确定“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对农村参军的复员军人,以安排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为主。各级政府十分重视对回乡复员军人的安置,本着“随到随安置”的原则,及时帮助他们安家立业。对缺乏住房者,采取调整、租借、修缮、新建或利用分房等办法解决,使其有必需的住房;对缺少耕地者,为其调济分配一份耕地;对生产生活上有困难者,帮助其妥善处理;对带病回乡、医药费无力负担者,给予减免;优先吸收复员军人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对缺乏生产工具和交纳入社基金有困难者,给予实物补助;对具有相当文化程度或技术专长者,给予就地安排工作,本地无法安置的,由省人民委员会统一调配解决;对二、三等伤残军人,先后选送400多人到省残疾军人学校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使之成为国家建设人才。
2.1958—1978年。1955年7月30日,国家颁布了第一部兵役法,决定实行义务兵役制。1958年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确定了“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安置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安置方针。根据这一原则方针,从农村参军的退伍军人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由当地人民政府、农村基层组织在生产安排和分工分业上尽可能予以照顾,对在乡伤残军人给予抚恤补助。从此,妥善安置退伍军人成为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经常性工作。
3.1979年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尤其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依靠分工分业照顾、单纯补助救济的安置办法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为了妥善做好农村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云南省于1988年颁布了《云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细则》规定,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农村籍退伍义务兵和二、三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原征集地安排工作;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并服役满五年以上的少数民族退伍义务兵、女性退伍义务兵以及个别回农村确有特殊困难,经省安置部门审查批准的义务兵,可酌情在企事业单位安排工作;服役期内其父母按有关政策由农村迁往城镇落户并转为粮食定量人口、且原征集村无直系亲属的,退伍后经安置部审查批准,可在父母所在地安排工作。其他农村退伍义务兵回农村安置,在用人单位向农村招工、招干时享有优先条件,本人住房、口粮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给予帮助照顾。
为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的新形势需要,回农村的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逐步由原来的依靠分工分业照顾办法,向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扶持发展生产转变。1984年,云南省开始进行扶持退伍军人发展生产的工作。符合扶贫条件的纳入扶贫范围加以扶持,用补助款发展家庭副业;有一技之长的,帮助其搞好种植业、养殖业、修理加工业等,发展商品经济;有劳动能力而缺技术的,以劳力股参加分红,缺劳力的入股代劳,按股分红;注重智力开发,加强培训,使他们尽快掌握农业生产科技知识。在扶持退伍军人发展生产、勤劳致富的基础上,1984年10月,全省开展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试点工作。自1985年7月以来,各地相继建立健全服务机构,制定开发培训计划,开展多形式、多内容的技术培训工作,多渠道、多方位、多层次地培养和开发使用两用人才,使农村退伍义务兵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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