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村人口发展特点
1.增幅大、增速快。自1949年末到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时, 全省农村增加人口达1862.7万人,比1949年增长2.4倍, 平均每年增加23.5万人。由于农村人口增长幅度大, 速度快, 致使农村人均耕地不断下降。全省农村人均耕地由1949年的0.75公顷,下降到1995年的0.33公顷。
2.高出生、低死亡。新中国成立前, 黑龙江省人口出生率和死亡率都高, 人口再生属于高出生、高死亡、低增长类型。新中国成立后, 农村人口出生率长期居高不下, 但人口死亡率却迅速下降, 致使农村人口再生类型发生了很大变化, 基本上属于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的类型。特别是1949—1973年的人口盲目增长期长达25年之久, 此间曾出现过两次较大的生育高峰。第一次发生在50年代, 主要是1954—1958年, 平均每年人口出生率高达3.44%, 出生人口累计达158.9万人, 年均增加31.8万人; 第二次发生在60年代至70年代初期, 此期间人口出生率一直很高, 最高年份1963年曾达到4.2%, 在这个时间长、峰值高的生育高峰中, 累计出生607.4万人,年均新出生50.4万人。1974年以后开始进入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期。
影响农村人口再生类型变化的另一个因素是人口死亡率不断下降。新中国成立前, 黑龙江省人口死亡率很高, 一般都在2%以上。新中国成立后, 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 使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健康状况不断改善, 特别是加强了急性传染病和克山病等地方病的防治工作, 人口死亡率迅速下降。1954年全省农村人口死亡率为1.17%, 到60年代已下降到0.9%左右,70—90年代基本稳定在0.5%上下。人口健康水平的提高, 死亡率的大幅度下降, 相对地加快了农村人口的增长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