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农业特产税
农业特产税是国家向从事农业特产品的生产单位与个人,就其农业特产品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其征税范围主要包括:烟叶收入、园艺收入、水产收入、林木收入、牧畜收入、食用菌收入和贵重食品,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特产品收入。
天津市自1984年起征收农业特产税。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对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与个人,不论国有、集体、联营、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业户,都是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为了强化税收的源泉管理,简化征税手续,减少税款流失,保证财政收入。根据国务院规定,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单位与个人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严格履行扣缴义务,按照收购金额和规定税率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
1994年,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了《天津市财政局征收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分别规定了生产环节和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的税目、税率。其中,生产环节税目分为园艺品、水产品、林木产品、牧畜产品、食用菌、贵重食品六类计20种,其中最高税率12%,最低税率为零税率;收购环节科目分为烟叶产品、水产品、林产品、牧畜产品、贵重食品五类9种,最高税率31%,最低税率5%。
根据税法规定,对农业科研机构进行科学实验取得的收入,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贫困地区贫困户等符合农业特产税减免条件的,分别给予了减税或免税。1984—1995年农业特产税征收情况见表2-2-3。
表2-2-3 1984—1995年农业特产税收入情况表
单位: 万元
年份 | 金额 | 年份 | 金额 |
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 65.6 68.4 94.4 86.8 128 244 |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 465 607 672 604 703 1 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