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二)“五保户”供养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二)“五保户”供养 (二)“五保户”供养新中国成立后,上海农村困难户和孤老残幼等,由政府给予救济。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对农村一般困难户、透支户,采取以生产自救,自力更生为主,同时依靠社(乡)队(村)集体经济力量,给予必要的补助,以确保其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鳏、寡、独、残、孤儿,根据《一九五六年至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的要求,享受“保吃、保烧(燃料)、保穿、保医、保葬(孤儿保教)”(简称五保)的待遇。据1956年统计,上海市郊区共有五保户1.3万余人,约占农业户0.4%。五保经费由社(乡)队(村)集体经济全部承担。人民公社化初期,一度对全体社员实行供给制(吃饭不要钱)。后来改为只对“五保户”(即年老无子女的,丧失劳动能力的,没有生活来源的老人)实行供给制,对困难户实行补助。据1961年的统计,郊区农村“五保户”共有5 788户,占农村总户数的0.7%;计6 858人,占农村总人口的0.2%;供给的金额总数为12.54万元,平均每人每月4.21元;到1992年底,郊区“五保”老人增至5 183人。“五保”老人年人均供给费1 165元。在“五保”老人中,入敬老院的3 801人,1992年年人均供给费1 376元;还有1 382个“五保”老人未进敬老院。这些老人都是身体尚健康,还能种种菜,养养鸡鸭,日常生活能够自理的。对这部分老人, 乡 (镇) 按月或按季给予生活补助金, 人均年补助586元。此外, 对残疾老人(或子女残疾丧失劳动力的) 的补助, 年人均220元。 ☚ (一)扶贫 四、农村养老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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