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高利贷盘剥日益严重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载: 直隶棉产区 “农民中大半恃借款作植棉资本。藁城县有些富户,专以放款为营利事业,但此等富户不肯与棉农直接交往。他们放款多假手于棉商,棉商整宗借来,再零星转放于棉农……故一宗借款经过许多手续,富户贷于棉农,规定年利率12%,但棉农则须向棉商付36%的高利。资本极紧迫的时候,竟可高到50%或60%。”《中国近代经济史》载: 1935年,河北安次县 “75%的农民非贷款不能过年,因之利率日高,平常月息三四分,现在一律增至五六分。”《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载: 临城县高利贷“‘六顶十’,‘七顶十’,借洋6元或7元,作为10元,另加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