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财务管理
1.农业机械总值。黑龙江省农村机械总值, 到1990年已达31.19亿元。其中: (1) 国家部分。两次国家办站, 共投资2.6亿元(即变价款, 指货币资金和机械设备等实物的折价款)。农村体制改革后, 农业机械以户营为主, 到1985年国有站营部分仅有1 001万元, 占全省农村农机总值的0.44%。到1990年, 由于乡镇农机服务站的建设, 国有站营部分上升到1933万元, 占全省农村农机总值的0.5%。(2)集体部分。1958—1961年社队共投资1 365.8万元办机械化。1969—1973年社队又投资2.54亿元, 购买机具和进行场库建设。到农村体制改革前, 社队拥有农机总值高达18.9亿元。1983年以后, 大批转卖给农户自营, 到1985年, 社队集体经营的农机总值仅有3.1亿元, 占全省农村农机总值13.7%。到1990年,由于村一级农机服务队建设, 集体经营农机总值增至3.99亿元, 但占全省农村农机总值的比重有所下降,为11.4%。(3)户营部分增长速度很快。1982年仅有420万元, 1984年增至14.3亿元, 到1985年末达到19.3亿元, 占全省农村农机总值85.8%, 1990年增至31亿元, 比1985年增长40%, 占全省农村农机总值88.1%。
2.资金来源。黑龙江省办农业机械化的资金,主要依靠农村集体积累和农户自筹, 国家的扶持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1) 国家投资:
❶基本建设投资。1952—1985年共投资4.99亿元, 包括国家办站和农机后勤建设(管、修、供、科研、教育等方面)。1986—1990年共投资4 695万元。由于开放搞活的政策鼓舞, 农机企、事业单位这5年自筹资金达2 504万元, 年平均500万元, 增强了农机后勤服务的基地。
❷支援人民公社投资。1959年以后, 国家每年拨给人民公社一部分无偿投资, 主要帮助社队购买农机具和修理设备。1959—1964年共投资2.4亿元 (用于农机化部分无记载)。1965—1978年共投资2.8亿元, 其中用于农机化部分为1.8亿元, 占64.3%。1979年以后, 这项投资中的机械化部分改为低息贷款。
❸银行贷款。1979—1982年共贷款3.5亿元, 其中用于机械化2.3亿元。1983年以后改为商品粮基地贷款, 至1985年累计, 集体和个体农民用于机械化的银行贷款尚有1.7亿元没有收回。
❹事业经费, 1962—1985年24年累计拨给农机事业费4.01亿元。(缺1958—1961年数字)。
(2)各种补贴、优待。
❶机耕作业补贴。建立国营机器拖拉机站之初, 为鼓励农民使用拖拉机, 收取机耕费用的标准是比照当地人、畜力费用, 以不高于人、畜力费用为原则来确定。拖拉机站作为差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免税、免利、实行内部核算, 收支差额由国家补助。自1952年建站至1858年下放, 国家共补贴机耕作业费128万元。1962年后, 随着拖拉机数量增加, 补贴也增加, 最高年达2 000万元。1962—1968年共补贴10 818万元。两段国家办站累计补贴10 946万元。
❷农业用油优待价。农业机器拖拉机站用油实行优待价。每吨柴油比市价低100元。凡是用于农田作业 (大体按占总作业量60%左右计算) 的柴油均可享受优待价。因没有专项统计资料, 补步推算, 1962年以前柴油优待总计400多万元。1963—1969年无资料。1970—1982年估算优惠在5 000万元左右。1982年国家规定补贴由地方视财力情况自行确定后, 黑龙江省取消了这项补贴。
❸农机产品补贴与倒挂。黑龙江省为发挥地方工业支援农业的积极性, 对农机产品成本高于出厂价的, 由省财政给生产工厂以补贴。对农机公司经销的农机产品, 价格高于统一销售价的由省财政对农机公司给以倒挂。从1971年开始实行, 1985年取消。这期间财政部门共拨给补贴倒挂资金9 167万元。
❹拖拉机大修理工时补贴。黑龙江省规定修理1台拖拉机定额400工时, 工时费用400元。费用偏低, 修理工厂赔钱, 不愿意承担修车任务, 一些该修的拖拉机得不到及时修复, 导致技术状态下降。1981年黑龙江省为解决这个问题, 每修一台链轨拖拉机由省、县两极财政补贴工时费1 125元, 修1台轮式拖拉机补贴750~900元, 当年送厂修的拖拉机达5800台, 创历史最高记录。从1981—1984年共补贴2 649万元。1985年取消。
(3) 多方支援。1990—1995年, 黑龙江省政府在农机投入上, 采取了倾斜政策, 每年拿出1 000万元投入大型农机更新, 调动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向农机投入的积极性。据统计: 1990—1994年, 全省累计投入大型农业机械更新资金7.13亿元, 年均投资1.43亿元。其中, 省财政和地方财政补贴1.1亿元,农民自筹资金6亿元。共更新大中型拖拉机1.1万台, 大型农具3.1万台, 联合收割机1332台, 使全省农村链轨拖拉机稳定在2.4万台左右。在更新的大中型农具中, 70%是新式的技术含量高的机具, 基本上满足了农业生产生活的需要。同时, 全省共投资新建拖拉机库2万多个, 大型农机具停放场 (棚) 1.8万个, 新添置各种修理设备5 000多 (台) 套, 供油设施2 000多(台)套, 还有其他一些为农村生产生活服务的设备和基础条件都有增加和改善。1995年,黑龙江省共投入更新资金1.42亿元, 更新大型拖拉机1 681台, 比1994年多更新305台, 更新大中型配套农具4 691台, 更新联合收割机85台。在更新机具中有70%以上是科技含量高的深松联合整地机、七铧犁Ⅲ型、悬挂四铧犁、大型精量播种机, 大型根茬还田机等新型农具。其中深松联合整地机、大型根茬粉碎还田机、“桂林3号” 收获机、玉米脱粒机等还出现供不应求的局面。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增长较快的主要是精少量播种机, 增长327.2%, 根茬粉碎还田机增长320.3%, 化肥深施机增长83.6%。从而,有力地保证了农机管理服务工作的开展。
3.作业收费。黑龙江省在办农业机械化的各个时期, 农机作业收费工作都存在一些矛盾。国家办站期间, 为鼓励农民多使用拖拉机, 收费标准都比实际成本偏低, 出现的差额都由国家补贴, 如1952—1957年平均每标准亩收费为1元, 而实际成本平均为1.86元, 国家补贴128万元。机械作业越多, 国家补贴越多, 1962—1968年国家第二次办站, 又补贴了1.08亿元。两段共补贴1.09亿元。直到农业机械完全下放后, 1973年统计, 还拖欠机耕费3 100万元。社队集体经营时期, 普遍按3项或4项成本收费, 机械折旧费和大修费都不计入成本, 大部分只收取油料费,田间维修费和管理费3项费用, 每标准亩0.3~0.4元, 群众很习惯, 有机耕的积极性。70年代后期,国家强调农机化讲求效益, 要求大队农机队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黑龙江省推广绥棱县靠山公社经验, 实行5项成本(加折旧费和大修提成)收费, 每标准亩0.6元, 基层干部和社员群众接受不了, 未能全面推广。集体经营是大队农机队为生产队代耕, 机耕费由大队统一筹集, 统负盈亏。普遍作法是从生产队预提一部分, 大队收入垫付一部分, 不足的向国家贷款一部分, 年终分红时统一核算。由于过去农业生产收入水平低, 为保证农民的温饱, 大部分生产队当年不能交清机耕费, 每年都有一些社队需要国家贷款修拖拉机和买油、买件。否则就不能进行机耕作业。农户自营后, 农机户与无机户之间, 收费难的问题也没有完全解决。
4.经济核算。农机生产的经济核算工作, 随着经营体制的发展变化和群众对农机化经济效益的要求, 核算制度和核算内容在不断完善、提高。
(1) 国营站的核算。试办国营拖拉机站时期, 经济核算工作是根据农业部1954年10月颁发的《建设农业机器拖拉机站试行办法草案》规定: “拖拉机站运用国家的农业机器, 在农业社的土地上, 帮助农民共同进行生产, 产品为集体农民所有, 自己没有产品。其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应为:
❶全部资金由国家预算拨款, 省掌握指标, 作业报酬上缴省 (盟、市) 农业部门。
❷实行内部经济核算 (包括拖拉机队、修理工、汽车运输队), 以实际生产消耗与计划开支相比,考核节约与浪费, 不以开支与收入相比计算盈亏。
❸机械、房屋不计算折旧, 建站筹备, 训练干部、农具手等费用实报实销, 不列入生产费用, 不计成本。”根据国家规定, 黑龙江省厅于1955年初制定了 《农业机器拖拉机站财务管理几项规定》, 具体核算方法是“贯彻内部经济核算。通过定额核算的方法, 合理运用国家资财, 严格财经制度, 杜绝损失浪费。……达到生产效率不断提高, 作业成本不断下降, 切实保证生产顺利进行”。根据拖拉机站特点, 其资金来源为国家预算拨款, 所得作业报酬, 如数上缴。
1962年以后, 国家第二次办站, 根据1962年4月17日, 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农机厅、财政厅、银行 《关于改进农村人民公社农机经营管理体制的意见》, 农业机械管理站改为企业管理。1963年1月,农业部和财政部联合规定: “国营拖拉机站是实行企业管理单位, 由国家核算给必需的资金 (包括站属厂、站的资金), 独立计算成本和盈亏”。同时确定成本项目为❶生产人员工资及工资附加费;
❷油料费;
❸维修费(日常维修费);
❹大修理折旧费 (专用);
❺基本折旧费;
❻经营管理费等6项。并要求不断改善经营管理, 力争做到不亏损。黑龙江省贯彻落实这一规定, 在全省农业机械站普遍推行机耕成本核算,独立计算盈亏。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站, 1962年亏损1 283万元,1993年亏损2072万元, 居全国首位。1964年,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厅在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方面, 制定实行了十不准的严格规定。使1964年农机作业标准亩成本由 1962年的2.03元下降到 1.25元, 降低38.4%。
经过1年多的努力, 黑龙江省农机站实现了全行业扭转经营亏损的奋斗目标。不仅甩掉了多年亏损的帽子, 而且盈余254万元, 成为全国盈余最多的省分。这一成果由于1966年 “文化大革命” 冲击, 未能得到巩固和发展。
(2)农机队的核算。70年代, 农业机械归社队集体所有, 由大队 (农机队) 统一经营, 统一核算,统负盈亏。农机作业成本实行农机队和车组两级核算。黑龙江省多年推行3项 (油料费、田间修理费、管理费)或4项 (加定期修理费, 即大修理提成)作业成本核算。即由机车组每天、每个班次记好随车日记, 主要核算油料费和田间修理费; 大队农机队统一核算管理费和定期修理费。有少数管理水平高, 经济基础好的大队, 每年按标准提取机具折旧费, 核算5项成本。经营成果好坏, 由大队统一核算, 统负盈亏的办法, 农机队长期吃大锅饭, 生产队和社员都不满意。
1979年, 黑龙江省推行了绥棱县靠山公社农机实行 “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 的办法, 其作法是大队农机队统一核算油料费、维修费、管理费、机械折旧费和大修理提成费等5项成本, 作业收费, 自负盈亏。年终出现盈余留作农机队积累或以丰补欠; 出现亏损, 农机队自力更生搞生产, 增收节支或者借贷弥补。同时实行 “按亩挂分”, 把驾驶人员的劳动报酬和作业数量、质量直接联系起来, 初步解决了农机队吃大锅饭问题。到1980年, 黑龙江省有40%的农机队实行了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1982年, 大部分农业机械实行承包经营, 集体提留机械折旧费、大修提成和少量管理费, 其余油料费、日常维修费和人员工资由承包者包干, 盈亏自负。
(3) 农机户的核算。1983年以后, 农业机械以农户自营为主, 独户经营独户核算, 只记油料费、修理费两笔大帐, 有代耕任务的, 加记代耕收入帐。农机联合体, 大部分建立了收入帐、支出帐、出勤登记簿及各户投资、借贷、分配等帐簿。年终结帐赔挣多少, 各户或每个劳力分配多少都很清楚, 但也有帐目不清, 凭记忆算帐的。较普遍的问题是不计成本, 不留积累, 搞平均主义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