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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三)耕地占用税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三)耕地占用税

(三)耕地占用税

为了保护农用耕地,为建设高产稳产田筹集资金,国务院决定从1987年4月1日起,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开征耕地占用税。征收的范围包括所有占用耕地以及鱼塘、园林、菜地及苇塘、已开发的水面、林地等栽种有经济收入作物的土地。国家财政部规定,河南省每平方米平均适用税额为4.5元。各市、地根据人均耕地的数量及经济发展情况核定适用税额。耕地占用税由县(市)和乡(镇)财政机关组织征收,逾期不缴税者按日加收应纳税额0.5%的滞纳金。经批准临时占用耕地不足1年的免税,超过1年减半征收,超过2年全额征收。
耕地占用税纳入国家预算,列收列支,由各级财政建立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开荒造田和改造中低产田。其中解缴中央财政50%,留地方财政50%。地方留成中,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单位所缴税款,省级和地市各留10%,下余30%和县(市)级单位所缴税款的50%留给县(市),乡(镇)级以下单位和个人所缴税款的50%全部留到乡(镇)。1987年全省共征收耕地占用税4 659万元,当年欠税6 345万元。已征税款上缴中央2 330万元,省和地市各留337万元,县(市)留成1 283万元,乡(镇)留成372万元。
国家为了调动地方征收耕地占用税的积极性,决定将1987年尾欠税款的中央应分成部分,全部留给地方。今后因欠税造成的中央短收部分,由地方财政补缴。1988年,全省征收耕地占用税款15 443万元,尾欠税款8 079万元。
1989年,中央将本级耕地占用税的分成比例由50%调减到30%,下余70%留给地方。河南省将中央下放的20%全部留在省级,原省级留成的地、市以上单位所缴税款的10%下放给地、市,县、乡两级分成比例不变。1989年,全省共征收耕地占用税13 619万元,尾欠减少到4 158万元。1990年全省征收7 132万元;1991年征收12 358万元;1992年征收16 557万元;1993年征收14 414万元。
1994年中央决定对各省市上交中央耕地占用税实行包干上交办法,规定河南省每年包干上交中央耕地占用税款3 300万元。省对各市地继续采用过去结算上交的办法,原中央分成的30%留归省级。是年,全省征收耕地占用税17 214万元;1995年征收16 900万元。
从1987年耕地占用税开征至1995年底,全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3.8万公顷,其中应税面积2.97万公顷,免税面积0.83万公顷,实际征收入库税款12.5亿元,全部用于开垦荒地和中低产田改造建设,有力地支援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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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耕地占用税

(三)耕地占用税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国务院于1987年4月1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据此,河北省人民政府于1987年10月27日发布施行《河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规定: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其税额,依据各县 (市)和市郊区人均占有耕地水平及经济发展情况核定,最高的为每平方米8元,最低的为每平方米1元,全省平均税额为每平方米4.59元。农业户口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1991—1996年农村居民建房交纳的耕地占用税情况见表10-3-7。

表10-3-7 1991—1996年农村居民建房交纳的耕地占用税

年份耕地占用税
(万元)
人均负担的耕地占用税
(元)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 573
1 387
1 064
1 451
2 765
2 708
0.30
0.26
0.20
0.27
0.52
0.50
☚ (二)农业特产税   四、农户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费、各种社会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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