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稳定乡村医生队伍的政策措施
(1)乡村医生纳入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系列。根据国务院(1981) 24号文件规定“乡村医生是农村中的知识分子”的精神,市农委(1991)第175号文件明确规定“乡村医生可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把乡村医生的专业职务列入农村闲散科技人员范围,使乡村医生享受到科技人员待遇。
(2)乡村医生享受村条线干部待遇。市农委沪农委(91)第230号文件规定:乡村医生的报酬,原则上应不低于村条线干部的平均分配水平或高于乡、村办企事业单位职工平均分配水平。凡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乡村医生,由地方财政给予相应的技术津贴。
(3)建立乡村医生退休基金。各县(区)根据乡村医生意愿建立乡村医生退休基金会,按规定每人每年交纳一定基金(80%由集体支付,20%由个人支付);本人退休后,可按章程规定,享受相当于村副职干部退休后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