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牧业合作社的管理体制
初级牧业合作社在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套自己的管理制度。主要有:
1. 生产管理。牧业社在生产上实行计划管理。牧业社按照牧业生产的特点,订出一个季节或阶段的生产计划,并具体地规定生产任务和完成任务的期限,同时根据牧业社本身的具体情况制订出较长时期内发展各项生产,实行定居放牧和基本建设的长远规划。
2. 劳动管理。牧业社内的劳动力由社管会统一调配使用。对社员的劳动管理,实行包工制,它有临时性、季节性和常年包工包产3种。牧业社对于社员的劳动报酬,根据“按劳取酬,多劳多得”和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办理,并逐步实行按件计酬制。对社内所有半劳动力,老、弱、孤、寡等社员,分配给适当工作,以增加收入,减轻社的负担。对因社务工作而耽误了劳动的工作人员,根据他们的工作成绩大小和误工的情况,实行定额补贴,按月适当地计算劳动日。对社的其他工作人员因社务误了工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评议给予适当的误工补助工分。
3. 财务管理。设专职会计和保管员,制订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哪些开支由社委会主任批准,哪些开支由社管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批准,并严格执行会计手续,按时公布帐目,以接受社员监督,杜绝贪污浪费。同时,社的监察委员会定期检查社的各种帐目。
4. 民主管理。牧业社实行民主管理。最高管理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每个社员都有参与管理社务的权力和义务。社员大会选出管理委员会管理社务,选出监察委员会监督检查社务,选出主任领导全社日常工作。合作社主任即管理委员会主任,对外代表合作社。合作社的主任,副主任,管委会的委员,监委会的主任、委员都由社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