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法规建设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林业资源,上海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制订了一些地方性林业法规。
1983年2月3日, 上海市政府发布《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1983年9月12日, 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上海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后,市政府于同年10月13日颁布施行。
1987年1月8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同年1月12日公布施行。同时废止1983年由市政府发布的“暂行办法”。1991年、1995年又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先后进行了两次完善性修改,由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
依据林业部的《林地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起由市有关部门起草的《上海市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管理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审议批准,于1998年1月4日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