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村民委员会的建设
1.组织体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7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也可以由每户派代表参加。村民会议的决定,由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户的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上海郊区由于人口密度高,乡镇企业比较发达,农村务工经商的比较多,召开村民会议难度大,且议事不方便,从1991年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起,在各试点村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1995年9月,上海市民政局下发了《上海市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指导意见》,规定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的村民选举产生。村民代表的人数按照便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一般10~20户产生1名代表,代表总数以35~65名为宜。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内县(区)、乡(镇)人大代表为当然代表。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施行。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
❶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村经济收支情况;
❷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种形式承包责任制;
❸讨论确定兴办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的项目、资金筹集和实施方法;
❹讨论决定完成国家各项任务的措施;
❺讨论本村建房宅基地安排等情况;
❻了解农用物资、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办法,土地安排等情况;
❼制定和修改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监督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的执行;
❽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❾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
❿听取和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执行情况;(11)讨论纠正村委会不适当的决定;(12)讨论决定本村群众普遍关切的其他有关事项。村民代表会议成为广大村民参与村务的一种组织形式,是实行村民自治的一个重要环节。随着村民自治活动的深入展开,结合1996年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各村普遍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村民委员会下辖村民小组。村民小组是在原生产队基础上建立的。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其主要职责是向本组村民宣传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协助村民委员会落实各项工作,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2.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1987年,针对村民委员会建立不久,组织不健全,少数村民委员会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特别是村民委员会干部变动较多,调动频繁,村民委员会干部由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等问题,对村民委员会进行了全面整顿。在广泛宣传发动群众、提高思想认识的基础上,村民委员会向村民汇报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和批评,酝酿、推荐、协商下一届村民委员会人选,进行民主选举,建立健全民政、治安保卫、文教卫生、公益事业等工作委员会。
1988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根据上述规定,1990年春,紧接着乡镇人民代表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进行了第二次换届选举。在这次换届选举中一般做到:
❶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换届选举的目的、要求和候选人条件,做到家喻户晓;
❷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员由村民酝酿提名,乡(镇)政府机构和党组织予以必要的考察和协调,在提名和考察的基础上,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本村村民按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在此过程中, 本届村民委员会向村民报告工作。各县(区) 的基本做法是, 先选择一个乡镇进行试点, 然后再全面开展。正式选举由户代表或选民代表参加无记名投票。村民委员会主任等额选举, 副主任和委员差额选举。选票超过实际参加投票人员过半数者当选。选举结果当场揭晓后上报乡镇政府备案。
1993年, 郊区进行了第三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全市共有2 997个村民委员会进行了换届选举,选出村民委员会干部13 720人, 平均每个村民委员会有4.6人。其中党员占68.95%; 高中以上 (含中专)文化程度占23.59%; 妇女占24.08%; 45岁 (含45岁) 以下年龄占80.14%。
1996年, 郊区第四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根据民政部的要求, 坚持由村民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干部的原则, 坚决纠正了户代表投票选举, 候选人大都由组织选定的做法。各县 (区) 在选民登记时, 普遍采取了以村民小组为单位, 造册登记 (从派出所调出的户口资料中进行登记) 为主, 上门登记(登门核对并征求意见) 为辅的办法, 认真按选民条件进行登记,基本做到不错、不漏、不重复。推荐候选人时, 规定必须经过几下几上的程序, 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力求党委意图与群众意愿相结合。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 由乡镇党委、政府或县 (区) 民政局颁发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从而使上海市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在规范化、民主化方面上了一个台阶。据8个县区2 226个村民委员会统计, 共选出村民委员会主任2 133人、副主任和委员6 903人, 平均每个村民委员会有4名成员, 其中党员占76.46% (主任党员占91.84%);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占30.99% (主任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占42.57%); 妇女占24.48%; 40岁以下占42.21%。
3.规章制度。为了引导村民委员会切实履行自治职能, 做到使村民当家作主, 依法民主办理各项任务, 按照民政部1994年下发的 《全国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纲要 (试行)》精神, 市、县 (区) 民政部门指导村民委员会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 如村民委员会干部岗位责任制、村民委员会制度、学习和民主生活会制度、村干部廉洁制度、财务审批管理制度等。除了上述制度外, 最能体现村民委员会组织性质的规章制度有:
(1)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这是确保村民代表会议成为村民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的一个重要制度。制度规定了村民代表会议的名额、条件、职责、召开时间。由谁组织召开、会议程序、议事内容和原则。到1996年, 全市2 984个村已有1 624个村 (占54%) 不仅坚持每年召开两次村民代表会议, 而且会议质量明显提高, 村民代表与村干部同商共议一些涉及广大村民利益的大事, 齐心协力解决村里的难点、热点问题。村干部深刻感受到村民代表会议的作用, 按时召开村民代表会已成了村民委员会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
(2) 村规民约。这是村民委员会实行依法治村、民主管理的重要制度。村村都订有 “村规民约”, 条文内容简单明了, 明确提倡什么, 应该做什么; 反对什么, 不允许做什么。在村民自治示范村制定的 “村规民约”, 也称 “村民自治章程”, 则把村里的各项工作、各种规章制度, 对照法律、政策进行梳理, 把它条理化、系统化、制度化, 使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并实行双向约束, 双向监督, 使群众监督有实际内容, 干部管理有明确标准。
(3) 村务公开制度。这是实行民主监督的一个重要制度。其具体内容是:
❶坚持并完善民主理财制度, 做到账目公开;
❷建立村务公开栏, 把村民关心的、关系到村民切身利益的村务公布于众, 供村民随时查看;
❸把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岗位责任制和村的3年任期目标上墙;
❹有村民委员会工作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学习和民主生活会议记录簿,存档备查。实行村务、财务公开, 增强了干部廉政勤政的自觉性, 减少了群众对干部的误解, 增加了对干部的理解、信任, 村民委员会的向心力大有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