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改革开放后的集贸市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重新确认了集贸市场的性质、地位、作用,明确集贸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为集贸市场的发展,确立了理论基础和政策基础,集贸市场再次获得新生,实现了一次飞跃。天津市集贸市场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1.恢复阶段(1979—1983年)。在此期间,通过贯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宣传改革开放政策,天津市制定了发展集贸市场的具体措施。在五个县恢复了传统集日和中小集市,在郊区恢复了集市,在市区重新建立了集贸市场,到1983年全市共有城乡集贸市场126处,其中农村81处,比1978年增加30处。1983年城乡集贸市场成交额1.9亿元,比1980年增加0.8亿元。
2.发展提高阶段(1984—1989年)。在此期间,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落实,取消了农副产品统购派购政策,放宽长途贩运政策,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集贸市场随之发展,集贸市场的功能和作用日益突出。1989年全市有城乡集贸市场423处,比1980年增加323处,其中农村248处,比1980年增加172处。1989年集贸市场成交额14.8亿元,比1980年增加13.7亿元。为适应商品经济发展和流通体制改革,在市区建立了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以及日用工业品批发市场,城乡间、地区间物资交流进一步扩大。
3.兴旺发达阶段(1990—1996年)。在此期间,随着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改革,特别是学习邓小平同志南巡谈话,思想进一步解放,改革开放步伐加快,集贸市场飞速发展,1996年城乡集贸市场发展到638处,比1980年增加538处,其中市区361处,比1980年增加312处,农村277处,比1980年增加226处,1996年集贸市场成交额235亿元。年成交额超亿元的市场30处,农村万人以上集市65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