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国家和集体扶持下以农民为主办机械化阶段1983—1990年
80年代初,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有力地推动了农业生产和农村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广大农民利用国家和集体经济办农业机械化所创造的条件,兴起了一个以农民自己为主体的大办农业机械化的热潮。1982年,省委在全省农村工作会议上,明确宣布“要把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扩展到农机管理中去,允许私人购买农机具”。1983年,中共中央在1号文件中,明确指出“农民个人或联户购买农副产品加工机具、小型拖拉机和小型机动船,从事生产和运输,对发展农村商品生产,活跃农村经济是有利的,应当允许;大中型拖拉机和汽车,在现阶段原则上也不必禁止私人购置”。1984年,省人民政府颁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买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从此,全省进入了农民办农业机械化为主的阶段。1985年,全省农村集体经济单位转卖给农民的拖拉机达4.7万多台,当年农民经营的拖拉机达11. 3万多台,占全省保有量的91%,购买和经营汽车的农户5 192户,经营汽车5 270辆,占全省农村汽车保有量的73%。到1990年,全省农民拥有农用拖拉机达21.6万台,占总保有量的95%以上,拥有汽车6 992辆,占全省农用汽车保有量的70%(表2-4-1)。
以农民为主办机械化,既加快了农业机械化的步伐,又实现了农业机械的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的统
表2-4-1 1950—1990年农用拖拉机经营方式演变情况
单位:台
| 年 度 | 拖拉机 拥有量 | 国家经营 | 集体经营 | 农民经营 |
| 台 数 | 占% | 台 数 | 占% | 台 数 | 占% |
1950 1960 | 18 1 161 | 18 1 161 | 100 100 | | | | |
1970 1980 | 7 323 51 834 | 284 2 925 | 38.5 5.6 | 4 502 18 909 | 61.5 94.4 | | |
| 1990 | 226 877 | 5 748 | 2.5 | 4 977 | 2.2 | 216 152 | 95.3 |
一。同时还拓宽了农业机械的使用领域,在完成农田作业之余,开辟了中短途运输,在活跃城乡物资交流,发展农村市场经济,加快农民增收致富步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农户自身生产规模小,土地零散,不利于农业机械充分发挥效能,机组生产率不高,加上个体农民经济力量有限,在机具配套、维护修理、机具保管、油料贮备和作业任务安排等方面,都存在着实际困难。全省农机管理部门为适应变化了的形势,努力强化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农机户提供多方面的社会化服务,帮其排忧解难,不断提高农机经营者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