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中的信用合作
1958年,随着人民公社的成立,普遍把信用社下放给公社成为公社的信用部。其中,以基本核算单位建立信用部的有2 885处,以几个基本核算单位联合建立信用部的有2 601处,以管理区建立信用部的有5 769处,以几个管区建立信用部的有159处,全省共有信用部11 414处。1961年,根据调整的方针又对信用社进行了整顿上收,规定一般一个公社一个信用社,统一了信用社的名称,明确了信用社的性质是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确定信用社受公社和国家银行的双重领导。1963年到1964年,随着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开展,对信用社又分批进行了整顿,整顿后全省有信用社7 996处。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又进行调整,到1972年底全省信用社减至4 652处。后来又明确要以公社为单位建立信用社, 全省合并成立大公社, 把信用社合并为2 311处,精简人员1 000多人,保留人员15 381人,职工待遇参照供销社职工标准执行,职工由县人民银行管理。1977年开始实行信用社与银行营业所合署办公,至1979年全面完成。1978年将职工待遇改为参照银行标准执行,此后信用社才比较稳定。1978年底,全省信用社有职工19 924人,存款14. 5亿元,贷款4.9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