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议定生活资料出售价
新中国成立初期,浙江省贸易总公司对公私企业职工、公教人员和贫苦市民以平价或市价九折左右的价格每月配售一次生活资料,每人每次配售食米15公斤(或面粉1袋)、油0.5公斤、盐0.5公斤。各粮行、粮店按国营公司价格共同议定出售价格,由同业公会报省经贸部贸易处核定后执行。但由于当时百废俱兴,各项制度尚在建立、健全之中,再加上国家掌握粮源不足,因此在1950年短短的几个月中,大米价格出现了三次暴涨。省贸易总公司通过抛售大米等物资来平抑市价。1953年3月,政务院颁发了《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浙江省为控制粮食等重要物资,打击私商的投机倒把活动,采取了统一采购和供应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