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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一)计划价格为主时期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一)计划价格为主时期

(一)计划价格为主时期

改革前的农产品价格管理体制,是高度集中形式单一的计划价格管理体制。这种体制是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随着计划经济的建立而开始形成的。主要特征是:
❶价格管理权限高度集中,主要集中在中央和省两级,省以下各级政府管理权限很小;
❷中央集中统一管理价格的商品品种多,市场范围大,覆盖面广;
❸价格由国家直接控制,企业没有定价权;
❹价格形式单一,所有商品实行单一的计划价格;
❺价格机制僵化,运转缺乏灵活性,不能灵敏地反映社会劳动生产率和市场供求的变化。
国家先后通过对主要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主要副食品、主要经济作物和主要供出口的农副产品等实行派购,逐步将农副产品划分为一、二、三类管理。一、二类农副产品价格多由中央和省共同商定,三类农产品价格由省、市(地)级政府及部门定价。1960—1962年国民经济暂时困难时期,国家允许统购、派购以外的小宗农副产品实行议价收购,1964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三类农产品的议价业务基本停止。
改革前20多年间,国家对整个物价管理采取的是稳定政策,但为缩小工农产品剪刀差,较多地调整了农产品收购价格。从1952—1978年河南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总水平累计上升82.9%,平均每年递升约2.35%。全省零售物价总水平累计仅上升18.7%,平均每年递升约0.65%。

☚ 一、农产品价格管理   (二)多种价格并存时期 ☛

(一)计划价格为主时期

(一)计划价格为主时期

1950—1978年的29年间,农产品收购实行高度的计划价格,1978年国家定价部分约占全省农副产品收购总额的92%。这一时期,农副产品收购价格虽经多次调整,但提价幅度小,间隔时间长,农产品收购价格偏低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1978年全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比1950年仅累计提高79.8%,年平均递增2.1%。这一时期的价格调整,大体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0—1957年,即国民经济恢复和“一五”时期。建国之初,国家对农产品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但对收购价格规定了以粮食价格为中心的主要农产品的合理比价,如棉粮比价、麻粮比价等,并以此适当调整了粮食、棉花、生猪、鸡蛋、大麻的收购价格。1952年全省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比1950年提高了19.5%,其中小麦提高了12.5%,棉花提高了8.8%。第一个五年经济建设计划开始后,从1953年底至1954年9月,先后对粮食、食油、棉花实行了统购统销政策,同时根据以粮价为中心的农副产品比价政策和各种差价政策,对农副产品收购价格进行了调整,先后提高了粮食、生猪、鸡蛋、油料和部分土副产品的收购价格。经过调整,全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

1953—1954年主要农副产品调价情况

品 种单位
(公斤)
原价
(元)
调整价
(元)
提高幅度
%
小 麦
玉 米
谷 子
花生仁
鸡 蛋
100
100
100
100
100
18.72
13.80
12.3
32.10
52.40
21.00
14.30
13.18
32.50
55.60
12.2
3.6
7.2
1.2
6.1

注: 以上系全省平均。比1952年提高了8.5%。1954年,根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指示,降低了部分粮食的收购价格,提高了棉花、生猪、大麻、烤烟、桑蚕茧的收购价格,并按国家规定的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提高了花生仁和鸡蛋的收购价格。以1953年价格为100,小麦降低幅度为5.2%,大豆降低1. 1%;花生仁提高幅度为6.2%,棉花提高2.1%,烤烟提高0.99%,桑蚕茧提高16.7%,鸡蛋提高25.5%,生猪提高3.2%。全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比1953年提高了5.6%,其中粮食类降低了0.7%,经济作物类提高4%,畜禽产品类提高7.7%,蚕茧蚕丝类提高6.3%。1955—1957年,粮食、油料、棉花、烤烟、大麻的收购价格基本未动,根据中共八届二中全会确定的物价工作方针,先后于1956年、1957年提高了桑蚕茧、生猪、中药材、苹果、水产品、蔬菜等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1957年与1955年相比,生猪提高22%,小国光苹果提高11. 4%,大白菜提高27.7%,带鱼提高30.6%,鸡蛋提高25.5%,桑蚕茧提高11. 1%。到1957年底,全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比1950年提高19. 5%。其中:粮食类提高15.7%, 经济作物类提高5.2%, 禽畜产品类提高34.5%,蚕茧蚕丝类提高26.2%,干鲜果品类提高16.2%,干鲜菜及调味品类提高55.9%,中药材类提高33.2%, 土副产品类提高81.6%, 水产品类提高118.5%。
第二阶段,1958—1965年,即“二五”和三年调整时期。在此期间,山东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调价面广、调幅较大的是1961年,遵照中共中央制定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较大幅度地提高了粮食、油脂油料、水产品、中药材、生猪、鸡蛋、大麻等产品的收购价格。与1960年相比:小麦提高20.8%,玉米提高16.1%,粳稻提高16%,大豆提高20.7%,谷子提高23.9%,花生仁提高11.1%,鸡蛋提高29.2%,带鱼提高47.3%,大白菜提高2.8%,银花提高67.7%,生猪提高41.9%。经过调整,全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比1960年提高15.4%。其它年份,只对部分农产品的收购价格有升有降地进行过调整:1958—1960年,连续三次提高花生仁的统购价格,1960年比1957年提高56. 43%; 1958年,提高了桑蚕茧的收购价格,比1957年提高25%; 1960年,提高了部分畜产品和部分中药材的收购价格,以绵羊毛、银花为例,分别比1959年提高6. 7%和29. 2%;1962年,提高了烤烟的收购价格,降低了部分中药材的收购价格,与1961年比,烤烟提高32.1%,银花降低34. 6%;1963年,提高了棉花收购价格,比1962年提高10.1%,降低了部分水产品和鸡蛋的收购价格。经过上述调整,到1965年底,全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比1957年提高16.2%,年平均递增1.7%。其中:粮食类提高18.1%,经济作物类提高27.6%,畜禽产品类提高8.4%,蚕茧蚕丝类提高32.5%,干鲜果品类提高19.1%,中药材类提高31%,水产品类提高17.9%,干鲜菜及调味品类降低25%,土副产品降低0.6%。
第三阶段,“三五”至1978年。这一时期,除1967—1970年4年间农副产品价格未作调整外,其余年份均有某些调整,多为调升,个别调降。1966年,根据国家物价委员会第四次全国物价工作会议提出的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的物价工作方针,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提高了粮食、桑蚕茧和部分畜产品的收购价格,降低了苹果和部分中药材、水产品的收购价格。以1965年价格为100:小麦提高13.5%,谷子提高16. 5%,玉米提高12.3%,粳稻提高17.5%,大豆提高11%,桑蚕茧提高15%,黄牛皮提高6%;丹皮降低10%,鳓鱼降低4%,苹果降低20%。1967—1970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领导小组关于“切实加强物价管理,对不合理的价格和地区差价、城乡差价,一律放到文化大革命后期处理”的规定,山东省农产品收购价格基本未作调整。1971—1978年,陆续调整了部分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其简要情况是:1971年,提高了油脂油料和大豆的统购价格,与1970年比,大豆提高9.2%,花生仁提高26.7%,同时从这年开始,超包购任务的粮油加价30%;1972年,提高了棉花、绿豆、柞蚕茧、生猪和部分畜产品的收购价格,与1971年比,棉花提高5.6%(1971年价格,已按1972年新标准折算为可比价格),绿豆提高27.3%,柞蚕茧提高16.3%,生猪提高1.5%,山羊板皮提高41.8%,猪肠衣提高14%;1973年,提高了大麻、柞蚕茧的收购价格,分别比1972年提高8.7%和18%,同时还调整了部分畜产品、海水珍品和淡水鱼的收购价格;1974年提高了菜牛、菜羊的收购价格;1975年,调整了部分水产品的收购价格,其中带鱼比1974年提高1.5%;1976年.调整了部分土产品的收购价格,其中苇席比1975年提高12.8%;1977年,提高了部分水产品、畜产品和棉籽、芝麻(油)的收购价格,与1976年比,带鱼提高6.3%,黄牛皮提高1.3%,棉籽提高18.1%;1978年,调整了部分中药材、山货土特产品和大豆、棉花的收购价格,与1977年比,银花提高16.7%,大豆提高29%,棉花提高11.1%。到1978年底累计,全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比1965年提高了8.3%,年平均递增0.6%。其中:粮食类提高15.4%,经济作物类提高15.5%,禽畜产品类提高4.1%,蚕茧蚕丝类提高13.8%,干鲜菜及调味品类提高3.9%,土副产品类提高13%;干鲜果品类降低7.2%,中药材类降低23.6%,水产品类降低5.6%。
☚ 一、农产品价格变化   (一)计划价格为主时期 ☛

(一)计划价格为主时期

(一)计划价格为主时期

1950—1978年的29年间,农产品收购实行高度的计划价格,1978年国家定价部分约占全省农副产品收购总额的92%。这一时期,农副产品收购价格虽经多次调整,但提价幅度小,间隔时间长,农产品收购价格偏低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1978年全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比1950年仅累计提高79.8%,年平均递增2.1%。这一时期的价格调整,大体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0—1957年,即国民经济恢复和“一五”时期。建国之初,国家对农产品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但对收购价格规定了以粮食价格为中心的主要农产品的合理比价,如棉粮比价、麻粮比价等,并以此适当调整了粮食、棉花、生猪、鸡蛋、大麻的收购价格。1952年全省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比1950年提高了19.5%,其中小麦提高了12.5%,棉花提高了8.8%。第一个五年经济建设计划开始后,从1953年底至1954年9月,先后对粮食、食油、棉花实行了统购统销政策,同时根据以粮价为中心的农副产品比价政策和各种差价政策,对农副产品收购价格进行了调整,先后提高了粮食、生猪、鸡蛋、油料和部分土副产品的收购价格。经过调整,全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

1953—1954年主要农副产品调价情况

品 种单位
(公斤)
原价
(元)
调整价
(元)
提高幅度
%
小 麦
玉 米
谷 子
花生仁
鸡 蛋
100
100
100
100
100
18.72
13.80
12.3
32.10
52.40
21.00
14.30
13.18
32.50
55.60
12.2
3.6
7.2
1.2
6.1

注: 以上系全省平均。比1952年提高了8.5%。1954年,根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指示,降低了部分粮食的收购价格,提高了棉花、生猪、大麻、烤烟、桑蚕茧的收购价格,并按国家规定的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提高了花生仁和鸡蛋的收购价格。以1953年价格为100,小麦降低幅度为5.2%,大豆降低1. 1%;花生仁提高幅度为6.2%,棉花提高2.1%,烤烟提高0.99%,桑蚕茧提高16.7%,鸡蛋提高25.5%,生猪提高3.2%。全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比1953年提高了5.6%,其中粮食类降低了0.7%,经济作物类提高4%,畜禽产品类提高7.7%,蚕茧蚕丝类提高6.3%。1955—1957年,粮食、油料、棉花、烤烟、大麻的收购价格基本未动,根据中共八届二中全会确定的物价工作方针,先后于1956年、1957年提高了桑蚕茧、生猪、中药材、苹果、水产品、蔬菜等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1957年与1955年相比,生猪提高22%,小国光苹果提高11. 4%,大白菜提高27.7%,带鱼提高30.6%,鸡蛋提高25.5%,桑蚕茧提高11. 1%。到1957年底,全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比1950年提高19. 5%。其中:粮食类提高15.7%, 经济作物类提高5.2%, 禽畜产品类提高34.5%,蚕茧蚕丝类提高26.2%,干鲜果品类提高16.2%,干鲜菜及调味品类提高55.9%,中药材类提高33.2%, 土副产品类提高81.6%, 水产品类提高118.5%。
第二阶段,1958—1965年,即“二五”和三年调整时期。在此期间,山东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调价面广、调幅较大的是1961年,遵照中共中央制定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较大幅度地提高了粮食、油脂油料、水产品、中药材、生猪、鸡蛋、大麻等产品的收购价格。与1960年相比:小麦提高20.8%,玉米提高16.1%,粳稻提高16%,大豆提高20.7%,谷子提高23.9%,花生仁提高11.1%,鸡蛋提高29.2%,带鱼提高47.3%,大白菜提高2.8%,银花提高67.7%,生猪提高41.9%。经过调整,全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比1960年提高15.4%。其它年份,只对部分农产品的收购价格有升有降地进行过调整:1958—1960年,连续三次提高花生仁的统购价格,1960年比1957年提高56. 43%; 1958年,提高了桑蚕茧的收购价格,比1957年提高25%; 1960年,提高了部分畜产品和部分中药材的收购价格,以绵羊毛、银花为例,分别比1959年提高6. 7%和29. 2%;1962年,提高了烤烟的收购价格,降低了部分中药材的收购价格,与1961年比,烤烟提高32.1%,银花降低34. 6%;1963年,提高了棉花收购价格,比1962年提高10.1%,降低了部分水产品和鸡蛋的收购价格。经过上述调整,到1965年底,全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比1957年提高16.2%,年平均递增1.7%。其中:粮食类提高18.1%,经济作物类提高27.6%,畜禽产品类提高8.4%,蚕茧蚕丝类提高32.5%,干鲜果品类提高19.1%,中药材类提高31%,水产品类提高17.9%,干鲜菜及调味品类降低25%,土副产品降低0.6%。
第三阶段,“三五”至1978年。这一时期,除1967—1970年4年间农副产品价格未作调整外,其余年份均有某些调整,多为调升,个别调降。1966年,根据国家物价委员会第四次全国物价工作会议提出的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的物价工作方针,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提高了粮食、桑蚕茧和部分畜产品的收购价格,降低了苹果和部分中药材、水产品的收购价格。以1965年价格为100:小麦提高13.5%,谷子提高16. 5%,玉米提高12.3%,粳稻提高17.5%,大豆提高11%,桑蚕茧提高15%,黄牛皮提高6%;丹皮降低10%,鳓鱼降低4%,苹果降低20%。1967—1970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领导小组关于“切实加强物价管理,对不合理的价格和地区差价、城乡差价,一律放到文化大革命后期处理”的规定,山东省农产品收购价格基本未作调整。1971—1978年,陆续调整了部分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其简要情况是:1971年,提高了油脂油料和大豆的统购价格,与1970年比,大豆提高9.2%,花生仁提高26.7%,同时从这年开始,超包购任务的粮油加价30%;1972年,提高了棉花、绿豆、柞蚕茧、生猪和部分畜产品的收购价格,与1971年比,棉花提高5.6%(1971年价格,已按1972年新标准折算为可比价格),绿豆提高27.3%,柞蚕茧提高16.3%,生猪提高1.5%,山羊板皮提高41.8%,猪肠衣提高14%;1973年,提高了大麻、柞蚕茧的收购价格,分别比1972年提高8.7%和18%,同时还调整了部分畜产品、海水珍品和淡水鱼的收购价格;1974年提高了菜牛、菜羊的收购价格;1975年,调整了部分水产品的收购价格,其中带鱼比1974年提高1.5%;1976年.调整了部分土产品的收购价格,其中苇席比1975年提高12.8%;1977年,提高了部分水产品、畜产品和棉籽、芝麻(油)的收购价格,与1976年比,带鱼提高6.3%,黄牛皮提高1.3%,棉籽提高18.1%;1978年,调整了部分中药材、山货土特产品和大豆、棉花的收购价格,与1977年比,银花提高16.7%,大豆提高29%,棉花提高11.1%。到1978年底累计,全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比1965年提高了8.3%,年平均递增0.6%。其中:粮食类提高15.4%,经济作物类提高15.5%,禽畜产品类提高4.1%,蚕茧蚕丝类提高13.8%,干鲜菜及调味品类提高3.9%,土副产品类提高13%;干鲜果品类降低7.2%,中药材类降低23.6%,水产品类降低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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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划价格为主时期

(一)计划价格为主时期

(1949—1978年) 新中国成立初期 (1949—1952年), 西安自1949年5月20日解放到年末, 市场物价上涨了54倍。12月比11月,粮食价格上涨68%, 棉花价格上涨30%。针对上涨的市场物价, 陕西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部署, 大量出售物资, 回笼货币, 农产品市场价格开始回落。当时国民经济中多种经济成分并存, 公有制经济比重不大, 私营和个体经济占相当比重, 国家主要靠经济调节手段来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 价格管理比较灵活, 规定了棉粮、麻粮比价, 其中棉花与小麦的比价为1:8~8.5, 安排了农产品的地区差价、季节差价和批零差价, 根据生产和市场供求变化, 及时调整价格和各种差价。1952年与1950年相比, 全省零售物价总指数上升10.5%, 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提高15.3%, 当年工农业产品综合比价为1:0.95。
“一五” (1953—1957年) 时期, 为了保证国家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完成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加强了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副产品价格的管理, 对粮食、棉花、油脂油料实行统购统销, 对生猪、烤烟、麻类和羊毛等主要农副产品实行派购, 价格管理上相应实行统购统销价格和派购价格; 西安、宝鸡等大中城市相继成立了蔬菜公司, 对蔬菜实行统一计划、统一管理、统一收购, 本着保本经营的原则, 实行统一价格; 对边远山区县的玉米、谷子和小麦实行最低保护价收购。这个时期, 在农产品价格管理上, 既有计划价格, 又有市场调节价格,既集中, 又比较灵活。价值规律仍起着不小的作用。1957年比1952年, 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总水平提高了17.3%, 其中粮食类提高18.4%, 经济作物类提高12.5%, 禽畜产品类提高14%, 其他农副产品提高35.7%。
“二五” (1958—1962年) 时期, 在农产品价格管理上, 扩大了计划价格范围, 减少了市场调节品种, 对价格实行了分级管理, 其中省级管理的农副产品品种为 102种 (类)。针对经济困难时期(1959—1961年) 通货膨胀, 物价上涨的现实, 从稳定人民生活必需品销售价格的目的出发, 规定粮食、絮棉、酱油、醋、食油、肉、鱼定量供应部分和大宗蔬菜等重要农副产品的价格不许提高。为了缓解市场供应, 回笼货币, 对部分商品实行了高价政策。在加强物价管理的同时, 按照全国的统一部署, 本着 “基本稳定、个别调整” 的原则, 对偏高或偏低的少数农产品价格及其比价进行了适当调整, 为经济恢复奠定了基础。
三年经济调整(1963-1965年) 时期, 由于正确贯彻执行党中央提出的 “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 市场物价较困难时期下降。在此情况下, 先后提高了农村城镇粮食统销价格和行业用粮价格及棉花收购价格,减轻了粮食购销价格倒挂给财政带来的负担。对蔬菜价格实行了分级管理, 改变了生猪收购计价办法,进一步体现了按质论价的原则。1965年比1962年, 全省零售物价指数降低10%, 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下降1.6%, 牌市差价由1962年集市高于牌价108.6%, 降到高于牌价29.9%。
“文化大革命” (1966—1976年) 时期, 除个别农产品收购价格作了调整外, 其他农产品价格, 基本上处于冻结状态。农产品价格管理权限进一步集中。省以上管理的农产品购价206种, 销价108种。1976年比1965年, 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提高11.2%, 10年物价冻结, 使许多农产品收购价格严重背离价值,问题积累很多。

☚ 一、发展历程   (二)多种价格并存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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