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群众代耕
新中国成立后, 江西人民继承和发扬苏区时期的优良传统, 帮助烈军属开展代耕工作。享受代耕的对象是: 家庭贫困而又缺乏劳动力的烈士和现役军人的直系亲属; 工农出身无劳动力的革命伤残军人; 自幼抚养军人长大而现在又必须依靠其供养的无劳动力的其他人。自此, 全省各县、市、区都相继成立优抚委员会或代耕委员会,负责组织和领导代耕工作。代耕的主要形式有5种:
❶大包耕。对无劳动力的烈军工属的全部土地固定包耕户, 按常年产量订立合同, “春交田, 秋交粮”;
❷小包耕。对部分缺乏劳动力的烈军工属, 固定代耕户为其代耕一部分土地;
❸帮工制。对只在农忙季节缺乏劳动力的烈军工属, 固定帮工人数及天数;
❹工票制。对缺乏部分劳动力的烈军工属, 依据评议的帮工天数, 按一天一张工票计发。代耕户凭工票向负勤户请工, 年终结算;
❺租佃制。将烈军属应代耕的土地面积确定产量之后, 由代耕组租出,并按包耕产量在代耕组内摊派折付给烈军属。到1955年, 全省享受代耕的共有17万多户, 47万余人, 代耕土地6万多公顷; 负勤劳动力近300万人次, 平均每个劳动力负担3分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