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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一) 粮食计划收购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一) 粮食计划收购

(一) 粮食计划收购

1.粮食统购。1953年11月,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了《浙江省1953年粮食统购暂行通则》,12月7日公布《浙江省1953年粮食计划收购实施办法》,规定:
❶粮食统购与农业税征收同时进行。粮食统购以户为单位。统购标准以农业税额为基础,分等确定统购比例。国营农场所收获之粮食,除其必需部分外,所余粮食全部由国家统购之;
❷统购粮种,稻谷区应全部收购稻谷;杂粮区可收购杂粮;稻谷杂粮混产区应以收稻谷为主,酌收部分杂粮。杂粮品种限于小麦、玉米、黄豆、大麦、高粱、小米等种。部分地区必须统购一部分番薯干者,应由县人民政府提出统购计划,按级呈报省批准;
❸生产粮食的农民应按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和计划收购的分配数量将余粮售给国家,农民在缴纳公粮和计划收购粮外的余粮,可以自由储存和自由使用,可以继续售给国家粮食部门或供销合作社,或在国家设立在粮食市场及指定的场所进行交易,并可在农村间进行少量的互通有无的交易。
1954年冬天到1955年夏,浙江省因粮食遭灾减产,加上购了“过头粮”,出现了粮食紧张情况。这一征购年度全省共征购粮食255万吨,占粮食总产量的38. 2%,上调国家55.85万吨,挖了库存。
2. 粮食“三定”。1955年3月,浙江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在全省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简称“三定”)办法,提出“产需兼顾,购销并重,建立制度,提倡节约,根据需要与可能坚决压缩销量,适当减少购量,以发展生产,保证供应”的粮食工作方针,制定粮食“三定”到户的做法与各项政策。具体规定:
❶定产必须以1954年的实产量,灾区以过去三年的平均产量为基础,加上1955年计划产量的可靠增产部分,高产量地区减百分之三至五,低产量地区减百分之五至七,作为今后三年的常年产量;
❷农户核定的粮田单位面积常年产量,自1955年起三年不变;
❸各农户的定购、定销指标,按照核定的粮食产量,减去口粮、种子、饲料(简称“三留粮”)和应交公粮后,粮食有余为余粮户,不余不缺为自给户,不足的为缺粮户;余粮户的定购任务,一般应占余粮数量的80%—90%;
❹余粮户完成交售任务后的余粮,自给户因增产节约多余的粮食,都可以自由处理自由使用。1955年全省粮食定产量为736.3万吨;农村“三留粮”每人平均255公斤,其中口粮238公斤,定购粮250万吨;城乡口粮定销111.85万吨,加上行业用粮、周转粮及其它供应粮等共计178万吨。
1956年10月30日,浙江省人民委员会公布关于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单位进行粮食统购统销办法,其主要内容:
❶国家对余粮社进行统购,对缺粮社进行统销,对自足社不统购也不统销;
❷原则上增产不增购,增产不抵销;
❸因遭受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粮食全年实际产量达不到“三定”的,按其实产比定产减少的数量予以减免。1957年全省征购任务为原粮240万吨,销售指标原粮190万吨,余粮社(户)增产时增购40%,缺粮社 (户) 增产时相应核减统销指标。
3. 粮食包干。1958年3月,浙江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实行粮食包干制度。全省包干指标统购237.85万吨,农村统销55.4万吨,城镇供应105万吨,购销差额75万吨。包干指标定案以后,向农民宣布“增产不增购,减产不减免”的政策。国家对农业社实行粮食包干,以1957年“三定”指标为基础,确定包干指标三年不变;省对各县(市)包干的购、销差额指标,按1957年“三定”指标为基础,参照历年生产购销计划执行情况与今后的生产规划,加以适当调整。各县在国家同社包干的指标中内扣征购指标的2%—4%作为各县的机动数。人民公社建立后,粮食包干改为一年一定,征购任务落实到基本核算单位。1958—1961年的四年中,全省粮食征购实际占粮食总产量分别为38%、39.98%、35.64%、33.38%;外调粮分别为32.5万吨、32.8万吨、65.7万吨、38.8万吨,占征购量的比例分别为11.18%、11.06%、28.37%、18.05%; 农业人口人均口粮分别为232.5公斤、202公斤、190.5公斤、180公斤。由于高指标、高征购,全省粮食形势出现紧张局面。从1961年6月1日起,省政府调整了粮食购销政策,全面提高粮食统购价格,提高幅度为21.8%;对1962—1964年的粮食征购任务,稳定在1961年的基础上不变。1963年全省征购任务220万吨,比1960年征购实际减少11.6万吨,并拿出9.5万吨粮食调整山区与经济作物区的负担。1964年省再次安排减购增销粮食,基本解决了高征购后又高返销,以及盲目开山种粮和粮食与经济作物争地的矛盾。
4.粮食征购“一定几年”。浙江省从1965年开始对生产队的粮食征购任务保持相对稳定,一定三年,不再变动。这个办法一直延续执行到1970年。1971年8月,浙江省粮食征购改为“一定五年”的政策,这一年全省减购增销粮食有17.5万吨。1973年实行粮食“四统一”(即征购、销售、调拨、库存)计划管理。贯彻不购过头粮,超购不超过余粮40%—50%及继续加价收购,统购队增产抵销,口粮按“老三定”加5%等政策,同时把加价粮作为任务落实到生产队。这项粮食政策及购销指标稳定到197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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