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重发挥政策和机制的激励作用
自1991年以来, 地委、行署先后出台了 《关于在山上再造一个高效益赣南的决定》、《关于兴果富民的决定》、《关于加快脐橙甜柚发展的决定》、《关于加快猪—沼—果工程建设的决定》、《关于抓改制促管理, 夺取果园高产优质高效的决定》 以及 《关于大力兴办股份制果园的通知》和 《关于在京九铁路和105国道沿线创办地直机关果园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和发展果业的优惠政策。比如, 对山林权属承包到户的, 在农民自愿互利的基础上, 允许采取土地使用权调换、转让、租赁或股份合作等形式开发果园, 有效地解决了“有地无力” 与 “想开无地” 的矛盾。各县 (市) 政府按照谁开发、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 给开发经营者颁发 《果园土地经营证》, 明确承包期50年以上,经营权不变, 并规定子女可以继承, 可以有偿转让;在税收上执行统一的税目、税率和征收标准, 投产前免征一切税费; 对在水土流失区开发果园的, 投产5年内免征农林特产税; 返还5%的农林特产税作为果园低改、技改费用; 对规模经营的视为个体私营业主, 由工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 在资金、技术等方面优先保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