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新中国成立前的行政组织
浙江省的村级行政设置,最早可以追溯到唐朝,当时县下有乡,乡有乡正;百户为里,里有里正;里下有村,村有村政。里以下的村,是几户至十几户的自然村或居民点。宋代县以下设都保、大保、保,大保相当于村,保相当于自然村。明代县以下为里甲。清在明代里甲的基础上设置了保甲。
民国时期,建立了保甲制度。民国24年 (1935),浙江省政府根据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电令,编组保甲,制订浙江省编组保甲章程,规定以户为单位,户设户长,十户为甲,设甲长,十甲为保,设保长,实行连保连坐。保设办事处,凡一个乡 (镇)中编有三个保以上的则设保长联合办事处,专称“联保”,由区公署或县长指定一名保长为联保主任。保、甲的主要任务是管、教、养等。每乡镇以10保为原则,不得少于6保,多于15保;每保以10甲为原则,不得少于6甲,多于15甲;每甲以10户为原则,不得少于6户,多于15户。民国28年(1939),国民政府颁布《县各级组织纲要》,将保甲作为自治基础组织。保甲定期召开户长会议、保民大会,选举保甲长,并监察乡镇公所和保办事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