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购调拨货源供省外口岸出口
1.收购调拨货源。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实行外贸统制政策,安徽只能开展外贸收购调拨业务,成为上海等口岸的“收购站”、“中转站”。安徽农业产品出口收购始于1952年,直到1976年,全省农业产品出口收购调拨金额累计达272 164万元,占同期外贸收购总值的59.7%。主要大宗商品有:大米、杂豆、食用油籽、冻猪肉、鲜蛋、罐头等。
2.直接办理对友好国家的出口发运结汇业务。此项贸易属政府协议贸易,一年只需谈判一次,国家下达给总公司和少数地方外贸公司,向下对口分别执行,采取记账方法,不收现汇。1957—1976年,直接办理对原苏联、罗马尼亚、朝鲜、越南、蒙古五个国家的外贸出口发运结汇累计达8 596万美元。结汇的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主要有:冻猪肉、冻牛羊肉、冻家禽、鲜鸡蛋、土豆、大蒜、洋葱、羽绒被、羽绒枕、烤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