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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一)收入水平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一)收入水平

(一)收入水平

新中国成立初期,河南农民收入主要依靠农业,收入水平很低。1949年全省农民人均总收入53.73元,人均纯收入39.7元,其中,贫农32.9元,下中农39.5元,上中农48.04元。
1950—1953年,河南农村进行土地改革,农业生产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农民收入明显提高,1952年全省农民人均总收入78.06元,人均纯收入57.67元,其中,贫农53.6元,下中农54.8元,上中农66.9元。
1953年土地改革完成以后,政府组织农民走互助合作的道路,继而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的发展,农民收入持续增加。1957年全省农民人均总收入为66.85元,人均纯收入64.55元。比1949年增长62.6%,平均每年增长6.3%。
1958年全省各地普遍建立人民公社。人民公社取消了按社员劳动工分进行分配的收益分配制度,实行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社员家庭副业被取消,社员自留地被收缴,农民收入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1959年由于严重干旱,农业歉收,农民收入水平下降,全省农民人均总收入为55.15元,人均纯收入仅53.61元。1960年群众生活水平继续降低,体质普遍下降。面对严重的困难,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一是在全省人民公社中,分批清退了下级被上级平调、社员群众被集体平调的物款;二是停办集体食堂,恢复农民自留地,允许农民开垦小片荒地,帮助社员发展家庭副业生产,恢复集市贸易,扩大社员生产和经营自主权。在灾情比较严重的地区,实行借地给农民自行耕种渡荒的政策。在分配制度上,实行劳动定额管理,按劳计酬。这些措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到1962年,全省农民人均总收入达到111.5元,纯收入为98.5元,比1957年增长52.6%。196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73.8元。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受“左”的思想干扰,过分强调公有化程度,农村集市贸易和农民家庭副业生产经营范围受到限制。加之农村人口增长过快,影响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976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82.92元。到1978年,农民人均总收入为118.72元,纯收入为104.71元,比1957年增加40.16元。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经济体制由“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向“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新体制转变,农村经济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农民收入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持续快速增长,1983年全省农民人均总收入357.96元,纯收入272.0元,比1978年增长1.6倍。据抽样调查,全省农户中,年人均纯收入200元以下的低收入户所占比重已有1980年的75%,下降为1983年25%。农民集团内部收入高度平均的状况得到改变,收入差距开始拉开。1983年平原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89.0元,丘陵区为238.9元,山区为209.4元。三者之间的收入比,已由1980年的0.98:0.97:1,变成1983年的1.38:1.14:1(以山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
1984年以后,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农村第二、三产业迅速崛起,越来越多的农业劳动力摆脱了土地资源的束缚,向第二、三产业转移,农民收入不断增长。1990年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首次突破500元,达到526.95元,1995年全省农民人均总收入达到1 862.87元,纯收入1 231.97元,比1978年增长10.8倍。
1978年全省农村尚有38%的贫困人口,到1995年贫困人口已下降到7.1%,17年中,全省贫困人口减少1 900多万。与此同时,年人均纯收入在1 500元以上的高收入农民在全省农村所占比重,则由1985年的0.1%,上升到1995年的22.9%(表10-3-1、10-3-2)。

表10-3-1 农民家庭平均每人总收入和纯收入

单位:元

项目
年份
平均每人
总收入
平均每人
纯收入
按 纯 收 入 来 源 分
从集体得
到的收入
从经济联合
体得到收入
家庭经营
纯收入
其他非生
产性收入
1949
1952
53.73
78.06
39.70
57.67
    
1955
1957
1962
1965
1975
1978
1980
86.03
66.85
111.50
78.90
89.3
118.72
184.37
65.85
64.55
98.50
73.80
74.4
104.71
160.78
9.20
46.95
38.80
38.40
55.6
80.61
91.05
 52.84
13.17
39.80
23.90
14.7
18.02
45.38
3.81
4.43
19.90
11.50
4.1
6.08
24.35

(续)

项目
年份
平均每人
总收入
平均每人
纯收入
按 纯 收 入 来 源 分
从集体得
到的收入
从经济联合
体得到收入
家庭经营
纯收入
其他非生
产性收入
1983
1985
1988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357.96
459.94
583.86
764.42
794.61
862.57
1 045.76
1 394.39
1 862.87
272.00
328.78
401.32
526.95
539.95
588.48
695.85
909.81
1 231.97
16.12
17.37
19.95
22.34
22.72
24.22
0.28
3.05
3.68
2.67
1.06
0.19
226.68
280.04
343.09
462.07
472.96
516.53
565.18
738.77
1 004.20
28.92
28.31
34.59
39.87
42.55
47.55
30.18
54.81
64.26
 注:由于农村住户调查方案中,1993年以后,纯收入来源分类变更,1993—1995年表中数字按新方案口径。

表10-3-2 农民家庭平均每人纯收入水平
分组的户数构成

单位:%

分 组19801985199019941995
100元以下的户 0.90.30.10.1
100~150元的户75.04.20.80.3
150~200元的户 10.62.00.50.2
200~300元的户19.032.211.72.00.5
300~400元的户
400~500元的户
500~600元的户
 27.8
12.8
6.1
19.6
19.4
15.8
3.5
6.3
8.7
0.8
1.8
3.1
600~800元的户6.03.916.322.413.3
800~1 000元的户
1 000~1 500元的户
1 500~2 000元的户
2 000元以上的户
 0.8
0.6
0.1
7.9
5.0
0.9
0.3
22.7
24.0
6.3
3.2
18.0
37.4
15.2
9.6
☚ 一、农户收入   (二)收入结构 ☛

(一)收入水平

(一)收入水平

农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至1993年,全省贫困县由17个减少到12个,贫困面逐步缩小。1993年17个贫困县农民人均纯收入达970元,是1985年的2.1倍,其中有6个县农民人均纯收入超千元,高于全省平均水平。1994年,12个贫困县农民人均纯收入达1 192元,1995年达1 581元,分别比上年增长30.7%和32.63%。贫困人口大幅度下降,全省贫困人口由1985年的242万人下降到1993年的80万人,其占全省农村人口的比重由10%下降为3.2%;1995年底进一步下降到50.7万人,占全省农村人口的2%;全省有4.89万人通过实施“造福工程”,从生活条件十分恶劣的“一方水土养不了一方人”的偏僻山区搬迁到行政村所在地或公路沿线重建新村,为从根本上摆脱贫困创造了有利条件。

☚ 三、扶贫成效   (二)综合实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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