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一)支援农村生产支出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一)支援农村生产支出 (一)支援农村生产支出黑龙江省支援农业资金,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多。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 1956年和1957年, 两年共支出29.8万元, 占财政总支出的0.02%; “二五”时期共支出17 227万元, 占财政总支出的3.32%;“三五” 时期, 正是 “文化大革命” 阶段, 支援额下降, 共支出8 950万元, 占财政总支出的1.67%, 为“二五”时期的52%; “四五” 时期共支出23 332万元, 占财政总支出的2.44%, 为 “三五”时期的2.61倍; “五五” 时期, 共支出67960.8万元, 占财政总支出的5.22%, 为 “四五” 时期的2.91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支出项目和支出金额又有新的增加。1983年, 设立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类, 共有7个科目, 即: 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 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农村开荒补助费;农村农技推广和植物保护补助费; 农村造林和林木保护补助费; 农村草场和畜禽保护补助费; 农村水产补助费。“六五”时期共支出83 125.5万元, 占财政总支出的5.03%,为 “五五” 时期的1.22倍; “七五” 时期共支出148 835.0万元, 占财政总支出的3.92%, 为 “六五”时期的1.79倍; “八五”期间共支出244.233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3.77%, 为 “七五” 时期的1.64倍。 表2-2-1 1956—1995年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分项支出 金额: 万元
2.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投资, 是用于经济困难的农村社队组织开展农林牧副渔各业生产建设, 促进增产增收, 改变贫穷落后面貌的专项投资。从1959年开始, 中央财政安排支援人民公社支出, 1983年改称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 1959—1961年, 黑龙江省支援农村公社共支出13 859万元,其中: 用于农业机械化、电气化、水利化、化学化支出933万元; 农牧副业基本建设支出9 520万元; 公社工业基本建设2 325万元; 农牧副工周转500万元; 其他建设的投资466万元。 1961年根据黑龙江省政府指示, 支援农村公社支出主要用于农业机械化方面, 当年安排指标2 620万元, 其中86%由省农机厅发给实物, 拖拉机以及犁、耙、播种机、镇压器、中耕机、联结器等6种机引配套农具。 1963年3月黑龙江省按财政部、农业部规定, 对支援贫队投资, 有重点地发给农村人民公社中那些和生产资金特殊困难, 又无力偿还贷款的生产队 (包括基本核算单位的大队和公社, 下同)。支援贫队投资的发放面, 一般控制在生产队总数的5%左右, 经济条件差的地区, 最高不得超过10%。 根据中共中央要求, 黑龙江省从1963—1965年支援农村公社的支出, 主要用于支援贫队, 帮助他们解决生产困难。3年中, 共帮助8 891个贫困队购买牲畜23 767头, 购买车辆3 153辆。 1966—1976年, 黑龙江省用于支援农村公社支出共12 916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黑龙江省加强了对农村公社和农业生产的支援, 从1978—1985年用于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支出33 500万元。其中: 用于帮助社队购买农机具的支出7 195万元, 购买各种农机具45 000多台 (件); 用于扶持贫队48 000个 (次), 购买各种牲畜91 616头; 用于公社多种经营和其他生产困难4 828万元。从1986—1991年用于支援农村合作组织资金50 396.2万元。其中: 用于帮助购买农机具的支出40 996.4万元, 购买各种农机具25 106台(件); 用于扶持贫困户、组100 932个, 购买各种牲畜71 025头 (匹); 用于农村多种经营和其他生产困难8 700万元。1992—1995年, 用于支援农村合作组织资金58.996万元, 其中用于帮助购买农机具的支出12.00万元; 用于扶贫6.988万元。 3.农村开荒补助费。从1979个开始, 国家安排此项支出。主要用于开荒面积较大、资金确有困难的人民公社, 根据工程难易等不同情况, 由财政上酌情给予补助。补助的原则, 平原地区少补, 丘陵地区和围海造田可适当多补, 富队一般不补或少补, 穷队可多补一些。主要用于购买农业机械、施工设备和建筑材料等。从1979—1985年黑龙江省共支出11 906万元, 1981—1985年开垦荒地28.44万公顷, 1986—1991年支出9881.9万元, 开垦地 19.23万公顷。1992—1995年支出5 586万元, 开垦荒地211万公顷。 4.农村农技推广和植保补助费。这项补助费是国家1983年新增加的, 分两项支出: ❶农业技术推广补助费, 主要用于集体建立技术服务组织、生产科技联合体和科技示范户等的补助。 ❷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费, 主要用于病虫害的预测预报、防治措施和使用新技术、新农药、施药机械以及试验推广等。1986年支出407.1万元; 1987年支出217.2万元;1988年支出76.0万元; 1989年支出122.2万元; 1990年支出528.2万元; 1991年支出702.0万元; 1992—1995年支出5 161万元。 5.农村草场和畜禽保护补助费。这项补助费,是国家1983年新增设的, 分两项支出: ❶草场改良补助费。用于基本草场的改良保护以及草原治虫灭鼠的经费补助。使用范围包括牧场的人工种草、飞机播种草的种子和租机费的补助; 优良牧草的试验栽培和推广费用的补助; 治虫灭鼠的药品、药械以及飞机撒药灭鼠的租机费的补助。 ❷畜禽保护补助。是国家对农牧区的合作生产组织等用于畜禽疫病的防治, 牧区牲畜的抗灾保畜的经费补助。使用范围: 畜禽流行疫病的防治费用补助, 捕杀马传贫、马鼻疽病畜的补偿费, 抗灾保畜补助。1983年支出416万元, 1984年支出176.9万元, 1985年支出101.5万元, 1986年支出241.1万元, 1987年支出255.7万元, 1988年支出187.7万元, 1989年支出245.3万元, 1990年支出228.1万元, 1991年支出319.0万元。1992—1995年共支出1 529万元。 6.农村造林和林木保护补助费。这项经费是国家扶持经济困难的合作生产组织和林业专业户 (组)恢复和发展林业生产, 扩大森林资源的专项补助费。 1963年3月15日, 财政部对社队造林补助费的使用作了规定: ❶重点用于扶持那些造林任务大, 投资数量大, 依靠自己力量确有困难的生产队 (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和社队林场), 特别着重用于群众造林有基础的那些重点县的社队, 困难大的多补, 困难小的少补; ❷补助宜林荒山荒地面积较大, 集中造林的重点地区; ❸造林补助费只准用于购买种子、苗木、肥料、防治林木病虫害的药械, 以及育苗造林工具等; ❹补助标准, 每亩不超过4元, 幼林扶育每亩每次不超过1.50元, 育苗每亩不超过50元。1985年农村造林和林木保护补助费支出464.3万元, 比1976年支出70万元增加5.6倍; 1986年支出362.2万元,1987年支出494.3万元, 1988年支出575.3万元,1989年支出656.1万元, 1990年支出503.0万元,1991年支出686.0万元。1991年比1986年支出增加89.3%, 1992—1995年共支出4 563万元。 7.农村水产补助费。这项补助费是国家扶持农村生产合作组织和渔业专业户 (组) 发展淡水养殖的专项资金。 1980年在水产事业费款内, 就有社队水产养殖费支出, 1983年增设农村水产补助费, 黑龙江省只有淡水养殖补助费支出。这项费用支出, 全省1980年150万元, 1981年844.22万元, 1982年1 217.9万元,1983年924.1万元, 1984年869.8万元, 1985年854.1万元, 1986年884.6万元, 1987年 1 084.8万元,1988年834.2万元, 1989年1 005.7万元, 1990年949.7万元, 1991年810万元, 1992—1995年合计3.215万元。 8.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这项资金是国家1989年建立的。1988年12月国务院下发 〔1988〕 80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增加农业资金投入的通知》。1989年6月财政部制发 《关于农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的试行规定》。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精神, 1989年8月, 黑龙江省财政厅制定了 《黑龙江省农业发展基金征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 农业发展基金 (简称农发基金) 的来源: ❶从地方留成的预算调节基金中提取10%作为农发基金; ❷地方留成的耕地占用税收入全部作为农发基金; ❸乡镇企业税收 (包括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和工商所得税) 比上年实际增长部分的8%作为农发基金; ❹农村个体工商户及农村私营企业税收比上年实际增长部分, 全部用于农发基金; ❺农林特产税收入地方留成部分; ❻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技术改进费; ❼出省议价粮油按销售收入提取5%的农业技术改进费作为农发基金; ❽各级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来源。 农发基金使用范围: ❶改造中低产田所必须的机械设备, 工具材料补助费; ❷开垦宜耕土地所需的购置农业机械、施工设备和材料等支出; ❸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土保持工程补助费; ❹粮油生产新技术成果的引进、推广、技术培训、试验物资和区域示范的补助费; ❺根据资金能力, 也可以兼顾安排大型农机具更新和重点畜牧基地、重点经济林、防护林、重点水产基地建设。 农发基金不准用于下列支出: ❶各单位的基本建设和机构、人员开支; ❷楼堂馆所等非生产性建设; ❸补充企业流动和弥补亏损; ❹支农工业建设和乡镇企业投资; ❺各种价格补贴; ❻粮食等农产品的储备资金。 农发基金是国家财政资金, 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统一管理, 坚持先筹后支的原则, 按财政体制分级支配。具体业务由财政部门主管农业财务的职能机构管理。资金实行有偿扶持和无偿补助相结合的使用方法。黑龙江省从1988—1991年农发基金重点用于三江农业综合开发, 大型拖拉机更新, “科技兴农”及松嫩平原的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上。1988年支出3 822.1万元; 1989年支出13 777.1万元; 1990年支出21 633.1万元; 1991年支出19 003.0万元, 1992—1995年共支出70.086万元。 9.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此项资金是国家于1986年新增加的。国家从乡镇企业增长的税收中, 每年拿出10亿元 (由中央承担40%, 地方财政承担60%), 用于发展粮食生产。国家规定此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是: ❶用于兴建和整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所需材料、设备费及技工工资补助; ❷用于县级及其以下事业单位为改造中低产田、推广先进农业技术所必需添置的仪器设备和小型化验室 (每县一般20平方米左右) 的费用; ❸用于繁育推广优良品种所需增添的基础设施经费, 包括晒场、精选加工设施、检验仪器及良种储存设施等; ❹用于县级农业服务单位为普及农业、水利新技术经营有关生产资料所需的周转金; ❺用于县级为推广农业、水利、农机先进技术及培训干部和农民技术员所需的资料印刷、设备购置、师资补助费等。 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不得用于: ❶农业生产资料及农产品的价格补贴; ❷事业单位人员和机构的开支; ❸发展乡镇企业和其他多种经营; ❹购置汽车、电视、录相等设备; ❺盖楼堂馆所; ❻修建办公室、宿舍等非生产产性建筑设施。 为了加强这项资金管理, 1986年12月, 黑龙江省财政厅、农牧渔业厅、水利厅下发了《黑龙江省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方案》。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五”期间, 黑龙江省发展粮食生产基地县市为: 五常、双城、尚志、延寿、方正、巴彦、通河、肇东、肇州、肇源、青冈、明水、兰西、安达、海伦、绥化、龙江、讷河、甘南、富裕、泰来、林甸、杜蒙、宁安、海林、穆棱、勃利、汤原、鸡东、东宁、饶河、萝北、扶远、嘉荫、呼玛、铁力、五大连池等。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1986年支出1 205.5万元; 1987年支出6 520.7万元;1988年支出5764.0万元; 1989年支出5 242.0万元;1990年支出5 513.8万元; 1991年支出4 921.0万元;1995年支出24.880万元。 ☚ 二、财政支农投入资金 (二)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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