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字词:

 

字词 (一)支援农村生产支出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一)支援农村生产支出

(一)支援农村生产支出

黑龙江省支援农业资金,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多。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 1956年和1957年, 两年共支出29.8万元, 占财政总支出的0.02%; “二五”时期共支出17 227万元, 占财政总支出的3.32%;“三五” 时期, 正是 “文化大革命” 阶段, 支援额下降, 共支出8 950万元, 占财政总支出的1.67%, 为“二五”时期的52%; “四五” 时期共支出23 332万元, 占财政总支出的2.44%, 为 “三五”时期的2.61倍; “五五” 时期, 共支出67960.8万元, 占财政总支出的5.22%, 为 “四五” 时期的2.91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支出项目和支出金额又有新的增加。1983年, 设立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类, 共有7个科目, 即: 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 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农村开荒补助费;农村农技推广和植物保护补助费; 农村造林和林木保护补助费; 农村草场和畜禽保护补助费; 农村水产补助费。“六五”时期共支出83 125.5万元, 占财政总支出的5.03%,为 “五五” 时期的1.22倍; “七五” 时期共支出148 835.0万元, 占财政总支出的3.92%, 为 “六五”时期的1.79倍; “八五”期间共支出244.233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3.77%, 为 “七五” 时期的1.64倍。
国家为了加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1995年起, 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由科目划出, 单独设立了 “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类”,下设立 “中央立项开发的项目投资”、“地方立项开发的项目投资”款级支出科目。
“中央立项开发的项目投资” 下设 “土地资源开发治理投资、“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投资”、“贷款贴息支出”、“其他支出”等支出科目; “地方立项开发的项目投资”下设 “土地资源开发治理投资”、“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投资”、“贷款贴息支出”、“其他支出”等支出科目。
1.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 是国家安排用于兴建、改造、配套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专项补助金。水土保持补助费是国家为了防治水土流失, 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 以改变山区、丘陵区、风砂区面貌, 治理江河, 减少水旱风沙灾害, 建立良好生态环境, 发展农业生产而安排的补助性经费。
黑龙江省从1956年就有此项费用, 在水利支出中以农田水利机构经费和水土保护费项列支。1971年改为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费项, 1980年改为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费科目。1983年改为支援农村生产支出, 同年末试行农田水利周转金办法, 由无偿使用改为有借有还。1985年又由有借有还改为无偿使用。下分4项, 即: 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 水土保持补助费; 抗旱经费; 小水电站补助费。1956—1995年, 黑龙江省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共计222.947万元。
从新中国成立到1995年, 黑龙江省用小型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补助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 共打机电井101 579眼, 其中: 灌溉井82 620眼, 改水井4 013眼, 人畜饮水井8 743眼, 林草灌溉井751眼, 补水井5 273眼。建成水库558座, 其中, 大型15座, 中型56座, 小型487座。这些机电井和水库, 在排洪抗涝, 实施农田灌溉, 改善人畜饮水, 发展多种经营和粮食增产上起到了重要作用。见表2-2-1。

表2-2-1 1956—1995年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分项支出

金额: 万元


合 计分 项 支 出
合 计分 项 支 出
小型农
田水利
补助费
水 土
保 持
补助费
抗旱
经费
小型农
田水利
补助费
水 土
保 持
补助费
抗 旱
经 费
小 水
电 站
补助费
19562422.41.6 1971
1972
1973
1974
1975
1 196.2
1 241.4
3 469.1
3 124.4
4 147.9
    
19575.8 5.8 
1958
1959
1960
1961
1962
84.1
71.5
1 428.4
853.1
930.9
78.4
69.5
1 400.2
853.1
930.9
5.7
2
28.2
 
1976
1977
1978
1979
4 626.4
6 210.8
7 467.3
12 392.6
4 626.4
6 210.8
7 467.3
12 392.6
   
19631 510.91 47634.9 
1964
1965
1966
1967
1968
1969
1970
1 240.8
897.5
1 460.3
1 601.7
1 169.2
1 072.1
884.3
1 173.9
782.9
1 408.4
1 561.8
41.4
62
51.9
39.9
25.5
52.6
198010 046.49 786.9259.5  
19819 493.59 085.8146.3 261.4
1982
1983
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9 312.8
9 375.9
10 203.7
9 964.5
9 972.5
11 184.1
10 192.8
8 834.4
9 481.0
8 820.0
9 347.0
10 743.0
14 192.0
14 670.0
7 622.5
8 296.8
9 286.9
8 470.6
8 995.5
10 053.2
9 375.3
7 369.4
7 523.5
7 224.0
7 768.0
8 139.0
12 643.0
11 938.0
167.3
414.2
490.9
506.6
414.7
432.4
415.4
445.8
521.4
496.0
509.0
599.0
605.0
628.0
1 282.9
430.3
225.6
488.3
290.8
282.6
102.1
701.2
1 132.1
729.0
565.0
1 143.0
347.0
1 515.0
240.1
234.6
200.3
499
271.5
415.9
300.0
318.0
304.0
371.0
505.0
862.0
597.0
589.0

2.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投资, 是用于经济困难的农村社队组织开展农林牧副渔各业生产建设, 促进增产增收, 改变贫穷落后面貌的专项投资。从1959年开始, 中央财政安排支援人民公社支出, 1983年改称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
1959—1961年, 黑龙江省支援农村公社共支出13 859万元,其中: 用于农业机械化、电气化、水利化、化学化支出933万元; 农牧副业基本建设支出9 520万元; 公社工业基本建设2 325万元; 农牧副工周转500万元; 其他建设的投资466万元。
1961年根据黑龙江省政府指示, 支援农村公社支出主要用于农业机械化方面, 当年安排指标2 620万元, 其中86%由省农机厅发给实物, 拖拉机以及犁、耙、播种机、镇压器、中耕机、联结器等6种机引配套农具。
1963年3月黑龙江省按财政部、农业部规定, 对支援贫队投资, 有重点地发给农村人民公社中那些和生产资金特殊困难, 又无力偿还贷款的生产队 (包括基本核算单位的大队和公社, 下同)。支援贫队投资的发放面, 一般控制在生产队总数的5%左右, 经济条件差的地区, 最高不得超过10%。
根据中共中央要求, 黑龙江省从1963—1965年支援农村公社的支出, 主要用于支援贫队, 帮助他们解决生产困难。3年中, 共帮助8 891个贫困队购买牲畜23 767头, 购买车辆3 153辆。
1966—1976年, 黑龙江省用于支援农村公社支出共12 916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黑龙江省加强了对农村公社和农业生产的支援, 从1978—1985年用于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支出33 500万元。其中: 用于帮助社队购买农机具的支出7 195万元, 购买各种农机具45 000多台 (件); 用于扶持贫队48 000个 (次), 购买各种牲畜91 616头; 用于公社多种经营和其他生产困难4 828万元。从1986—1991年用于支援农村合作组织资金50 396.2万元。其中: 用于帮助购买农机具的支出40 996.4万元, 购买各种农机具25 106台(件); 用于扶持贫困户、组100 932个, 购买各种牲畜71 025头 (匹); 用于农村多种经营和其他生产困难8 700万元。1992—1995年, 用于支援农村合作组织资金58.996万元, 其中用于帮助购买农机具的支出12.00万元; 用于扶贫6.988万元。
3.农村开荒补助费。从1979个开始, 国家安排此项支出。主要用于开荒面积较大、资金确有困难的人民公社, 根据工程难易等不同情况, 由财政上酌情给予补助。补助的原则, 平原地区少补, 丘陵地区和围海造田可适当多补, 富队一般不补或少补, 穷队可多补一些。主要用于购买农业机械、施工设备和建筑材料等。从1979—1985年黑龙江省共支出11 906万元, 1981—1985年开垦荒地28.44万公顷, 1986—1991年支出9881.9万元, 开垦地 19.23万公顷。1992—1995年支出5 586万元, 开垦荒地211万公顷。
4.农村农技推广和植保补助费。这项补助费是国家1983年新增加的, 分两项支出:
❶农业技术推广补助费, 主要用于集体建立技术服务组织、生产科技联合体和科技示范户等的补助。
❷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费, 主要用于病虫害的预测预报、防治措施和使用新技术、新农药、施药机械以及试验推广等。1986年支出407.1万元; 1987年支出217.2万元;1988年支出76.0万元; 1989年支出122.2万元; 1990年支出528.2万元; 1991年支出702.0万元; 1992—1995年支出5 161万元。
5.农村草场和畜禽保护补助费。这项补助费,是国家1983年新增设的, 分两项支出:
❶草场改良补助费。用于基本草场的改良保护以及草原治虫灭鼠的经费补助。使用范围包括牧场的人工种草、飞机播种草的种子和租机费的补助; 优良牧草的试验栽培和推广费用的补助; 治虫灭鼠的药品、药械以及飞机撒药灭鼠的租机费的补助。
❷畜禽保护补助。是国家对农牧区的合作生产组织等用于畜禽疫病的防治, 牧区牲畜的抗灾保畜的经费补助。使用范围: 畜禽流行疫病的防治费用补助, 捕杀马传贫、马鼻疽病畜的补偿费, 抗灾保畜补助。1983年支出416万元, 1984年支出176.9万元, 1985年支出101.5万元, 1986年支出241.1万元, 1987年支出255.7万元, 1988年支出187.7万元, 1989年支出245.3万元, 1990年支出228.1万元, 1991年支出319.0万元。1992—1995年共支出1 529万元。
6.农村造林和林木保护补助费。这项经费是国家扶持经济困难的合作生产组织和林业专业户 (组)恢复和发展林业生产, 扩大森林资源的专项补助费。
1963年3月15日, 财政部对社队造林补助费的使用作了规定:
❶重点用于扶持那些造林任务大, 投资数量大, 依靠自己力量确有困难的生产队 (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和社队林场), 特别着重用于群众造林有基础的那些重点县的社队, 困难大的多补, 困难小的少补;
❷补助宜林荒山荒地面积较大, 集中造林的重点地区;
❸造林补助费只准用于购买种子、苗木、肥料、防治林木病虫害的药械, 以及育苗造林工具等;
❹补助标准, 每亩不超过4元, 幼林扶育每亩每次不超过1.50元, 育苗每亩不超过50元。1985年农村造林和林木保护补助费支出464.3万元, 比1976年支出70万元增加5.6倍; 1986年支出362.2万元,1987年支出494.3万元, 1988年支出575.3万元,1989年支出656.1万元, 1990年支出503.0万元,1991年支出686.0万元。1991年比1986年支出增加89.3%, 1992—1995年共支出4 563万元。
7.农村水产补助费。这项补助费是国家扶持农村生产合作组织和渔业专业户 (组) 发展淡水养殖的专项资金。
1980年在水产事业费款内, 就有社队水产养殖费支出, 1983年增设农村水产补助费, 黑龙江省只有淡水养殖补助费支出。这项费用支出, 全省1980年150万元, 1981年844.22万元, 1982年1 217.9万元,1983年924.1万元, 1984年869.8万元, 1985年854.1万元, 1986年884.6万元, 1987年 1 084.8万元,1988年834.2万元, 1989年1 005.7万元, 1990年949.7万元, 1991年810万元, 1992—1995年合计3.215万元。
8.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这项资金是国家1989年建立的。1988年12月国务院下发 〔1988〕 80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增加农业资金投入的通知》。1989年6月财政部制发 《关于农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的试行规定》。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精神, 1989年8月, 黑龙江省财政厅制定了 《黑龙江省农业发展基金征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 农业发展基金 (简称农发基金) 的来源:
❶从地方留成的预算调节基金中提取10%作为农发基金;
❷地方留成的耕地占用税收入全部作为农发基金;
❸乡镇企业税收 (包括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和工商所得税) 比上年实际增长部分的8%作为农发基金;
❹农村个体工商户及农村私营企业税收比上年实际增长部分, 全部用于农发基金;
❺农林特产税收入地方留成部分;
❻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技术改进费;
❼出省议价粮油按销售收入提取5%的农业技术改进费作为农发基金;
❽各级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来源。
农发基金使用范围:
❶改造中低产田所必须的机械设备, 工具材料补助费;
❷开垦宜耕土地所需的购置农业机械、施工设备和材料等支出;
❸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土保持工程补助费;
❹粮油生产新技术成果的引进、推广、技术培训、试验物资和区域示范的补助费;
❺根据资金能力, 也可以兼顾安排大型农机具更新和重点畜牧基地、重点经济林、防护林、重点水产基地建设。
农发基金不准用于下列支出:
❶各单位的基本建设和机构、人员开支;
❷楼堂馆所等非生产性建设;
❸补充企业流动和弥补亏损;
❹支农工业建设和乡镇企业投资;
❺各种价格补贴;
❻粮食等农产品的储备资金。
农发基金是国家财政资金, 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统一管理, 坚持先筹后支的原则, 按财政体制分级支配。具体业务由财政部门主管农业财务的职能机构管理。资金实行有偿扶持和无偿补助相结合的使用方法。黑龙江省从1988—1991年农发基金重点用于三江农业综合开发, 大型拖拉机更新, “科技兴农”及松嫩平原的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上。1988年支出3 822.1万元; 1989年支出13 777.1万元; 1990年支出21 633.1万元; 1991年支出19 003.0万元, 1992—1995年共支出70.086万元。
9.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此项资金是国家于1986年新增加的。国家从乡镇企业增长的税收中, 每年拿出10亿元 (由中央承担40%, 地方财政承担60%), 用于发展粮食生产。国家规定此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是:
❶用于兴建和整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所需材料、设备费及技工工资补助;
❷用于县级及其以下事业单位为改造中低产田、推广先进农业技术所必需添置的仪器设备和小型化验室 (每县一般20平方米左右) 的费用;
❸用于繁育推广优良品种所需增添的基础设施经费, 包括晒场、精选加工设施、检验仪器及良种储存设施等;
❹用于县级农业服务单位为普及农业、水利新技术经营有关生产资料所需的周转金;
❺用于县级为推广农业、水利、农机先进技术及培训干部和农民技术员所需的资料印刷、设备购置、师资补助费等。
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不得用于:
❶农业生产资料及农产品的价格补贴;
❷事业单位人员和机构的开支;
❸发展乡镇企业和其他多种经营;
❹购置汽车、电视、录相等设备;
❺盖楼堂馆所;
❻修建办公室、宿舍等非生产产性建筑设施。
为了加强这项资金管理, 1986年12月, 黑龙江省财政厅、农牧渔业厅、水利厅下发了《黑龙江省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方案》。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五”期间, 黑龙江省发展粮食生产基地县市为: 五常、双城、尚志、延寿、方正、巴彦、通河、肇东、肇州、肇源、青冈、明水、兰西、安达、海伦、绥化、龙江、讷河、甘南、富裕、泰来、林甸、杜蒙、宁安、海林、穆棱、勃利、汤原、鸡东、东宁、饶河、萝北、扶远、嘉荫、呼玛、铁力、五大连池等。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1986年支出1 205.5万元; 1987年支出6 520.7万元;1988年支出5764.0万元; 1989年支出5 242.0万元;1990年支出5 513.8万元; 1991年支出4 921.0万元;1995年支出24.880万元。
☚ 二、财政支农投入资金   (二)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 ☛
00007108
随便看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Ctot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1023879号 更新时间:2025/8/14 22:3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