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动利率与汇率自由化
1980年11月,“中央银行”制定《银行利率调整要点》,加强“银行公会”议定利率的功能,使得利率可以随着市场供需进行小幅度调整。1985年3月起,台湾10大商业银行陆续实行基本放款利率制度,银行在“中央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之间,根据情况,自行确定基本放款利率。1985年8月,台湾当局废除了利率管制条件,提高了金融机构确定存放款利率的自由度。同年9月,又将基本放款利率制度实施范围扩大至各家银行、信用合作社以及农渔会信用部。1989年7月,台湾当局修订了“《银行法》”,正式取消第41条对银行存放款利率管制的限制,至此台湾银行存放款利率实现完全自由化。
在汇率方面,1989年4月,台湾当局废除了中心汇率制度,同时规定:外汇指定银行与顾客之间每笔在3万美元以上的交易,由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自由决定,每笔3万美元以下的交易,由9家轮值外汇银行共同议定美元小额结汇汇率,银行与顾客之间的交易不得超过“小额结汇汇率”上下一角。1990年2月,小额结汇汇率制度被取消,银行可以根据情况,自由调整和议定汇率,至此台湾实现了汇率自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