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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一) 总收入水平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一) 总收入水平

(一) 总收入水平

新中国成立后进行的土地改革,使天津市农业生产得到了迅速恢复和发展。农业合作化后,农村加强了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生产条件得到明显改善,进一步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农民收入有了很大增长。1952年天津农民人均总收入82.10元,比1949年增长47.9%。1957年农民人均总收入增加至105.10元,比1952年增长28%。1958年的“大跃进”和60年代“文化大革命”,对农村经济影响较大,导致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到1978年农民人均总收入162.62元,与1957年相比,平均每年仅递增2.1%。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改革,大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天津农村经济得到迅猛发展,农民收入大幅度增加。1995年农民人均总收入达到3 289.79元,比1978年增加3 127.17元,增长19.2倍,平均每年递增19.3%。全市农民人均总收入变化情况见表8-3-1。

表8-3-1 农民人均总收入变化情况


单位: 元

年 份收入
合计
1.从集体得到的收入2.家庭经营收入3.其他非生产性收入
1949
1952
1954
1957
55.50
82.10
100.15
105.10



54.50
80.10
97.15
101.10
1.00
2.00
3.00
4.00
1958
1961
1962
1965
1970
76.40
83.10
72.20
106.10
160.00
62.40
64.10
51.60
83.30
136.80
11.00
16.00
17.60
19.00
20.10
3.00
3.00
3.00
3.80
3.10

(续)

年 份收入
合计
1.从集体得到的收入2.家庭经营收入3.其他非生产性收入
1975
1978
1982
1983
1985
1986
1989
1990
1991
1992
1994
1995
162.00
162.62
362.06
533.98
731.71
822.85
1 343.04
1 371.45
1 515.09
1 798.46
2 418.53
3 289.79
136.20
132.00
223.10
186.99
164.20
187.14
325.61
341.92
338.96
576.09
860.94
1 060.61
22.00
24.60
107.16
300.47
502.30
573.75
921.38
925.86
1 081.48
1 099.77
1 423.27
2 066.73
3.80
6.02
31.80
46.52
65.21
61.96
96.05
103.67
94.65
122.60
134.32
162.45

注:
❶1978年以前资料来自《天津四十年》;
❷1978年以后资料来自天津市农村住户调查资料;
❸1994—1995年数据按原统计口径作了调整(下同)。
农户全年总收入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
1.从集体得到的收入。包括从集体统一经营中得到的收入,从乡村集体企业得到的收入,从集体得到的公益金收入、奖励收入和其他收入。农业合作化后,农民走上集体化的道路,集体统一分配核算收入成为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1958年天津市农民人均从集体得到的收入62.4元,占总收入的份额为81.67%。1978年农民人均从集体得到的收入132元,比1958年增长1.1倍,占总收入的份额达到81.2%。其中:从集体统一经营分配的收入为129.1元,占97.8%。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全面推行,农业生产由集体统一经营的范围迅速缩小,农民从集体统一经营中得到的收入份额随之下降。而随着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农民从乡镇企业直接得到的收入大幅度增加,占总收入的份额上升。1985年农民人均从集体得到的收入为164.2元,比1978年增长24.4%,占总收入的比重下降为22.4%;在从集体得到的收入中,从集体统一核算分配的收入占13.8%,从乡镇企业得到的收入占61.5%,从经济联合体得到的收入占6.6%。1995年农民人均从集体得到的收入为1 060.61元,比1985年增长5.5倍,平均每年增长20.5%,占总收入的比重为32.2%,比1985年提高9.8个百分点。其中:从集体统一分配收入351.21元,从乡镇企业得到收入709.4元,所占份额分别为33.1%和66.9%。
2.家庭经营收入。包括农业收入、建筑业收入、工业收入、运输业收入、商业饮食服务业收入、生产性劳务收入及其他收入。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前,农民收入主要来自家庭经营收入。1952年天津市农民人均家庭经营收入80.1元,占总收入的比重为97.6%。1957年农民人均家庭经营收入101.1元,占96.2%。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后,粮食生产得到了发展,农民从集体得到的实物收入逐步增加。由于家庭副业生产受到了限制,农民收入主要来源于种植业和牧业生产,收入渠道比较单一。1978年农民人均家庭经营收入仅为24.6元,只占总收入的15.1%;其中:种植业收入7.2元,牧业收入13.5元,采集捕猎收入2.1元,其他收入1.8元。1978年后,天津市农村全面推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放开了农产品价格,恢复了农村集市贸易,调整了农村产业结构,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由于经营范围的不断扩大,农民家庭经营收入明显增多。1995年,天津市农民人均家庭经营收入达到2 066.73元,比1982年的107.16元,增加1 959.5元,增长18.3倍,平均每年递增25.6%,增长速度快于总收入的增长速度,占总收入的比重由29.3%上升为62.8%。在家庭经营收入中,来自农业的收入1 711.2元,比1982年增长17.3倍,占家庭经营收入的比重由87.2%下降为82.8%;来自非农产业的收入355.5元,增长24.8倍,所占比重由12.8%上升为17.2%。
3.其他非生产性收入。包括在外人口寄回或带回、职工工资收入、从国家财政得到的收入、亲友赠送以及其他收入等。1957年天津市农民该项人均收入4元,占总收入的比重为3.81%;1978年为6.02元,比1957年增长50.5%,占总收入的比重为3.7%;1995年提高到162.45元,比1978年增加156.43元,增长26倍,年平均递增21.4%,占总收入的比重上升为4.94%。
☚ 一、农户总收入及其来源   (二) 现金收入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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