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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一)国营农业贷款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一)国营农业贷款

(一)国营农业贷款

国营农业贷款的对象是指国营农、林、牧、渔场和其所办的工、商、运、建、服企业, 国营农业企业所属的集体、个体经济, 以及以国营农业企业为主体的各种联合企业。
1948年, 黑龙江地区的国营农业流动资金贷款由东北银行 (1951并入中国人民银行) 用工商业信贷资金发放; 1950年改用农民贷款资金发放, 用于解决国营农场生产流动资金的需要。随着国营农场的迅速发展与规模的不断扩大, 特别是1958年中国人民解放军10万转业官兵开发 “北大荒”新组建一批国营农场, 国营农业贷款额直线上升, 1962年贷款余额已达18 201万元, 是1952年国营农业贷款的23倍。农贷资金的投入有力地支持了国营农场的发展, 但贷款压死量逐年增加。1962年国务院决定全面清理农垦系统所属企业1961年末以前积欠的贷款, 并全部清理财政拨款, 偿还银行贷款。此项工作1964年结束,共转低22 971万元贷款债务和利息, 因此, 1965年国营农业贷款余额降到845万元。1968年随着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兴起, 国营农场大部分被组建进入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 国营农业的生产规模迅速扩大, 国营农业贷款逐年增加, 1978年末贷款余额达22 933万元。
1979年农业银行恢复后, 国营农业信贷资金余额猛增, 1983年达到80 528万元, 是1978的3.5倍。1983年国务院决定从7月开始, 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银行统一管理, 全省共管507家国营农牧企业的110 995万元贷款。同年, 农业银行发放试办家庭农场贷款5500万元。1985年初, 省农行制定了 《职工家庭农场贷款实施细则》 (试行稿), 对家庭农场的农、工、商、运、建、服生产以及生活给予贷款支持。同年5月, 省农行下发 《关于加强国营农业企业流动资金管理办法》, 实行 “四不贷”、“十不准”贷款政策, 加强了信贷管理。1986年以后, 进一步加强了对国营农贷的管理。1994年4月黑龙江省农行与黑龙江省国营管理总局联合下发了 《关于加强信贷资金管理, 促进垦区经济改革健康发展的联合通知》, 就国营农贷的投向、投量、贷款对象, 特别是对在产权制度改革中, 带来银行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变动及信贷管理应采取的对策作了明确规定。同时, 对国营农场的农、林、牧、副、渔、工、商、运、建、服给予全方位支持, 为把国营农牧场建成商品粮、农牧产品加工、多种经营生产和出口创汇基地作出了积极贡献。1990年, 国营企业贷款余额已达243 517万元, 是1978年的10.6倍; 1991年则上升为287 785万元,1995年猛增为418 547万元。

☚ 三、农用信贷资金   (二)集体、农户农业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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