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国民经济恢复和“一五”时期1949—1957年
1. 供销社的创立。1949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在组建国营商业的同时,筹建、发展供销合作社,于10月1日成立了浙江省供销合作总社(隶属省商业厅)。同年11月,浙江省供销合作社颁发了县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组织简则。此后,自省至县的各级供销社领导机构逐步建立。在广大农村,根据“重点实验,稳步前进”的方针,先在已经建立农民协会的农村商业中心和土特产集散地组织运输、供销合作小组(后来改建成基层供销合作社),然后由点到面,逐步扩展。到1950年8月,基层供销社已发展到534个,这些社大多分布在商品集散地及农林特产主产地区。
1951年5月,浙江省供销合作总社从商业厅划出,直接受浙江省人民政府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双重领导。同年6月,召开了浙江省第一届合作社代表大会。会上,提出了办好基层供销社的五条标准:
❶真正是劳动人民自觉组织起来,并全心全意为社员服务;
❷干部成份纯洁,执行合作社阶级路线,实行民主管理,群众监督;
❸业务为社员服务,不追求利润,不亏损,有正常盈余,社员得益;
❹帐目清楚,按期公布、上报;
❺接受国家委托,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国家任务。会后,各地根据这五条标准发展基层供销社,到1951年,全省发展到1 631个,比1950年增加2.1倍,购销总额2 161万元,比1950年增长2.46倍。
2. 对农村私营商业改造。1953年,浙江省人民政府赋予供销社对私营商业的改造任务。1954年6月28日,浙江省财经委员会召开全省第一次私营商业改造会议,明确“合作社应担负起领导农村市场和改造私商的责任”。浙江省合作社联合社根据会议提出的任务和要求,于8月10日制订了《关于加强初级市场领导和对私商社会主义改造试行意见》,对农村私商贯彻“逐步改造”的方针。随后,就布置着手对全省农村私营商业进行普查。1955年7月普查结束,全省有粮、油、食糖、茶食、盐、烟酒、南北货、腌腊、砖灰、陶瓷器、木材、棉布、百货、文具、新药、国药等30多个行业,共有15. 64万人。其中坐商7. 65万人,行商3 565人,摊贩7. 63万人。总户数12. 11万户。共有资金3 044万元,其中坐商2. 801万元,行商75万元,摊贩168万元。
到1956年底,对私营商业改造工作基本结束。全省供销社系统归口管理的私营商业人员共计16. 48万人,经改造后的情况是: 过渡为供销社职工的5 705人,占3. 46%;公私合营的2. 18万人,占13. 23%;组织合作商店的3.81万人,占23.1%;组织合作小组的7.80万人,占47. 36%;仍维持个体经营的2. 12万人,占12. 85%。
3. 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分工。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开展和城乡市场的变化,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先后进行了三次分工:第一次是1953年底,主要按经营对象分工,供销合作社负责收购和经营手工业产品,农副产品(粮食、油料除外),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任务;第二次是1954年7月,按城乡分工,供销社负责农村市场安排、农副产品收购和农村私营商业的改造; 第三次是1956年对私营商业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实行按商品分工和城乡分工相结合的办法,供销社主管农副产品(粮食、油料除外)和农业生产资料(不包括大型农具和水利工具)的采购供应,以及废品收购,并统一经营农村的商业批发业务 (基层供销社还负责农村市场日用工业品、副食品的部分或全部供应业务)。按照分工的变化,1954年,将消费合作社划归国营商业领导; 1955年,将手工业合作社划归手工业管理局领导。各级合作社改名为供销合作社。供销社根据分工原则,相应地调整了组织形式和经营机构,加强了农村的网点建设。基层社的建制,由一乡一社、一村一社,逐步调整为以集镇为中心、按经济区域设置。到1957年底,全省90%以上的基层供销社经过了整顿,按照以经济区域建社的原则,基层社的规模开始并大,总社数调减为739个。
1950—1957年的8年,全省供销合作社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年购销额从6 242万元增加到10.73亿元,增长16.2倍;年利润从147万元增加到7 371万元,增长49倍; 积累资金从221万元增加到1.29亿元,增长57.4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