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一)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原则和重点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一)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原则和重点 (一)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原则和重点1951年底公开建党以后,各地按照中央“积极慎重”的建党方针,一些土改试点乡和县城郊农村,把在清匪、反霸、减租、退押、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运动中,涌现出来的贫雇农积极分子进行认真审查,经区委复查,送县农训班学习,经县委批准,作为发展对象进行考察培养。在搞清全部历史和社会关系的前提下,分期分批进行发展,并坚持个别履行入党手续。1954年根据省委组织工作会议精神,遵照中央关于“逐步巩固,逐步发展”的指示,本着不提高条件,也不降低标准,严格履行入党手续,不省略、粗糙,进行经常教育,经常发展工作,重点发展乡人民代表,乡干部,团支部书记,优秀团员和农业合作社、信用社与比较好的农业生产互助组中的积极分子,一般不发展单干户和历史比较复杂的人。1955—1956年,农村的建党工作,主要是培养一批,发展一批,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重点放在农业合作社和比较好的常年互助组中无党员或党员较少的地方。要求党员数量一般不超过人口的1%,已经超过的要着重加强思想建设,巩固党的组织。要在贫农(包括土改后上升为新中农的老贫农)中发展党员,中农成份的党员不得超过贫农。大部分县委把发展党员的审批权限放到区委。1957年农村开展“兴无灭资”的大辩论,党的组织建设上,集中力量贯彻巩固提高现有党员的思想觉悟,因而发展党员数量比较少。 表9-1-2 新中国成立后农村发展党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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