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类管理
农产品分类管理,是执行中共中央的统一决定逐步形成和变化的。从1953年11月开始,中共中央决定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1955年起对生猪实行派养派购;1956年进一步对农产品中的重要工业原料、人民生活必需品、出口商品,实行由国营商业和供销社统一收购。1958年冬把农产品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关系国计民生以及生产集中、消费量大的农产品,如粮食、食油,由国务院统一管理;第二类是供应面宽、生产分散但要保证重点地区、工业、出口需要的农产品,如生猪、家禽、糖蔗等,由省政府和国家商业部门共同管理,其中极少数产品仍由国务院直接管理;第三类是除了一、二类以外的农产品,品种繁多,产销变化大,由省商业部门和市县管理。1961年中共中央《关于目前农产品收购工作中几个政策问题的规定》,明确将分类管理和购销政策统一起来,规定一类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由商业和粮食部门统一收购、统一经营;二类农产品实行派购或统一收购,由国营商业和供销社统一经营、统一管理;三类农产品允许自由上市交易,议购议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