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农产品分类管理
50年代初期,江苏根据中央部署,按照各种农产品对国计民生的重要程度和其生产、需求状况,把农产品划分为三类,分别实行不同的购销政策,由中央和地方分级进行购销管理。
1956年国家对农产品中的一些重要工业原料、人民生活必需品、出口农产品作出由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统一收购的规定。同年江苏把农产品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关系国计民生及生产集中、消费量大的农产品,如粮食、油脂、棉花等由国务院统一进行购销及管理;第二类是供应面宽、生产比较分散但要保证重点地区、工业及出口需要的农产品,如生猪、茶叶、糖类及大宗水产品等农副产品,由省政府和国家商业部门共同进行购销及管理;第三类是除了上述一二类以外的各种农产品,这类农产品种繁多,产销区域性强,市场变化快,由省商业部门及市县政府共同进行购销及管理。
1961年,中共中央颁布《关于目前农产品收购工作中几个政策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把农产品的分类管理与购销政策结合起来,决定对第一类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由国家粮食及商业部门统一收购、统一经营;对第二类农产品实行派购或统一收购,由国营商业或供销合作社统一经营、统一管理;对第三类农产品允许自由上市,在国家指导下进行议购议销。与上述农产品分类管理政策相适应,国家对第一二类农产品实行计划价格,统一规定其收购价和销售价。
随着农村商品生产的迅速发展,农村商业体制改革的要求越来越迫切。1984年7月,国务院发出《关于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农牧渔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对农村商品流通体制进行改革。江苏在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下,调整农产品购销政策,逐步放松对农产品的分类管理,积极发展多渠道经营,鼓励农民进入流通领域。其主要特征是继续减少统购、派购品种。第一类农产品(实行统购),仍为粮食、油脂油料、棉花3种。第二类农产品(实行派购)由18种减为9种。1985年1月,江苏根据中央精神,决定取消农产品分类管理及粮食、油料统派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