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农业税征收情况
在民主革命时期,农业税收入占革命根据地人民政府财政收入的80%。新中国成立后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农业税占财政收入25%。“一五”时期约占20%。随着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国营工商业的迅速发展,国家对农业实行轻税、稳定负担,农业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但农业税仍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北京市农业税在1985年以前以征收实物为主,大体上实行比例税制,平均税率15.5%。1985年以后国务院决定对农业税按粮食“倒三七”价(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折征代金,也就是改征收实物(粮食)为征收现金。征收办法改变后,北京农业税的计税基数不变,仍是5 800万公斤粮食。1985年农业税征收米价是0.4482元/公斤,1992年北京市执行的征收米价是0.6506元/公斤,随着粮食收购价的几次涨价,农业税征收米价也随之进行了调整。北京市农业税收1990年完成2 534万元,1991年完成2469万元,1992年完成3 087万元,1993年完成3 099万元,1994年完成4 853万元,1995年完成4903万元。北京市的农林特产农业税随着农林特产生产的发展不断增长,1990年完成1 476万元,1991年完成1 539万元,1992年完成1 462万元,1993年完成1 232万元,1994年完成1 675万元,1995年完成1 8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