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农业税
农业税是国家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与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凡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人。主要包括: 农村合作社经济组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承包户、国营农场、中外合资经营农场、有农业收入的其他单位、个体农业劳动者,以及有农业收入的其他公民。农业税的征税对象为农业收入。主要包括: 粮食作物收入、薯类作物收入和经济作物收入。
1949年,天津解放后,农业税是在当年10月以后一次征收全年税款。由天津市财政局协同各区人民政府推动各农业行政村征收。此后,由天津市财政局负责农业税征收。当时按照《华北区农业税暂行税则》及《天津市制定农业税简易负担办法 (草案)》征收农业税。采取土地分等,按累进税率计算税额,以粮食实物交纳。农业生产土地按产量划分三等九级,以正常年景每亩产玉米85千克的产量作为1中亩 (中亩为中等产量水平的亩。1950年以后改称标准亩),按1亩产量相当几个中亩的比例划分等级。1亩产量达到2个中亩的为一等一级,亩产量达到1中亩的为二等九级,亩产量达到半个中亩的为三等九级。折合后,全市耕地为29 542中亩。按天津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年征收任务41.5万千克玉米分派,每1中亩负担农业税收14千克玉米。然后按每亩相当于中亩的数额计算应负担的税额。另外,按户计算税额累进,即每户每人平均占地不足2亩的不加税额累进,人均超过2~14亩的,分为6级,累进税率由10%~100%。1949年,天津市管辖地区较小,市区有6个农业区域,共有58个行政村,农业户9 985家,农业人口50 878人,生产用地包括公社在内有8000公顷。当年征收农业税折合小米21.5万千克。
1950年,中央政府颁布《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税则》,天津市对郊区进行了评定产量工作。在郊区施行了 “比例税制” 的征收办法,税率由3%~42%,国营农场的税率为20%。评产后,农业税相应增收,折合小米151.35万千克。1951年,中央调低了农业税税率,规定最高税率不得超过30%。由于农业人口和耕地的增加,当年农业税收入相应增加,征收入库折合小米210.25万千克。1952年,原天津县并入天津市。由于农业税源增加,全市农业户达到8.5万户,农业人口38万人,耕地8.433万公顷。当年征收农业税折合小米2005.5万千克。1953年,中央提出 “增产不增税” 的农业负担政策,规定今后3年农业税征收指标应稳定在1952年实际征收水平,不再增加。天津市规定: 对列为郊区 (原天津县管境) 部分征农业税时,每人扣除一标准亩的人口免征额,市区的原农业村不扣除; 为解决稻田与旱田税负不平衡问题,对稻田常年产量按降低30%计算,但对原属市区的不予降低; 同时规定每标准亩全年负担为10千克。1954年10月,天津市发布《农业税征收暂行实施细则(草案)》,进一步明确征收以户为单位,原属天津县的村一律扣除农业人口免征额每人1标准亩,市区农业村不扣除。
1955年,农村成立农业生产合作社。根据中央有关精神,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征收农业税试行办法: 对已经取消土地报酬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按人口扣除免征额办法的村庄,扣除全社农业人口免征额后统一提交农业税; 不实行按人口扣除免征额的村庄,由全社农业收入中统一提交农业税。1956年6月,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1956年农业税征收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请示》,作为过渡性的农业税征收办法。根据中央精神,天津市对放淤区的征收税率由22%下调到16%。
1958年6月,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对农业税的纳税人、纳税对象,农业收入的计算标准等都作出明确界定。并规定常年产量评定后5年不变,税率实行比例税制,不再扣除人口免税额。全国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5%。同年,天津市制定了关于执行农业税条例的实施方案,规定农业税平均税率为16%,最高税率为18%,最低税率为13%,附加不超15%。1958年末,河北省的天津、沧州两个专区的12个县划归天津市,当年实征农业税折粮3.125亿千克。1960年,根据中央农业负担政策,天津市规定: 从1960年起3年内农业税征收额稳定在1958年实际征收水平上。同年,宝坻县、蓟县划归天津市。耕地达210.66万公顷,常年产量24.195亿千克。当年农业税实征3.215亿千克。1961年,国务院降低了全国农业税负担。天津市相应对农业税税率进行了调整,由原16.1%下调为11.7%。1962年,天津市管辖的14个县全部又划出,计税土地减少到9.633万公顷,1963年实现农业税折粮1 538.5万千克。1964年7月,根据国务院通知,为解决农村社会主义教育经费问题,调增了农业税附加征收比例。天津市由原来的10%上调为15%,其中10%留市统一使用,5%由各区统一管理使用。1967年天津市改为直辖市,市财政对计税土地基数进行了清理,重新确定了稻田改种旱田和已按旱田纳税又改种稻田部分的常年产量。核定全市计税土地为10.406万公顷,全年农业税折粮1572.05万千克。1967年以后,天津市继续实行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1967—1970年,农业税收维持在225万~255万千克。1971年,天津市将常年产量改为按纳税单位上一个5年平均农业实产量,作为一个5年计税常年产量,依此类推,每隔5年调整一次。1973年8月,5个县划为天津市后,1974年农业税收比上年增加2.7倍。
自1979年开始,天津市实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对以生产队为单位,集体分配人均口粮在150千克以下,人均分配在50元的(以上两条同时具备的),一律免征农业税。对起征点以上的生产队,因纳农业税使口粮和人均收入下降到起征点以下的,可给予部分减征照顾。1981年,按照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的情况报告》精神,天津市又将起征点调整为:人均分配收入在50元以下的免征农业税,51~60元的减半征收;对确属自然条件差,长期低产缺粮,收入水平低,符合免税条件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从1981年开始免税3年,增产不增税。
1983年,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改进和加强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报告》,将由农业生产队统一结算交纳农业税改为由各承包户负责交纳,并停止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1984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若干规定》精神,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了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对水产养殖收入、经济林木、园艺作物收入、水生植物征收农业税。1985年,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收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成代金问题的通知》精神,天津市对农业税改按现金征收。天津市“倒三七”比例价(即30%按原统购价,70%按超购价)折合小米农业税计税价格为每50千克22.41元。对1983年人均分配水平在100元以下的村(队),可从1985年起免征农业税3年。1987年,天津市调整了粮油收购价,农业税的计税价格由0.448 2元/千克米调为0.475 4元/千克米。1989年,农业税计税价格由0.475 4元/千克米调为0.489元/千克米,后又调为0.553元/千克米。均从夏粮上市开始执行。1990年,根据财政部《关于对贫困地区、国营华侨农场、劳改、劳教单位征收农业税问题的通知》精神,天津市规定凡当年人均收入500元以下的村(农户),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农业税社会减免办法酌情予以照顾。1992年,根据粮油价格的调整,天津市农业税计税价格由0.553元/千克米调为0.664元/千克米,从农业税夏征开始执行。1994年,天津市再次调整了农业税计税价格,由0.664元/千克米调为1.0179元/千克米。1995年,天津市农业税政策没有大的调整,保持了稳定增长(见表2-2-2)。
表2-2-2 1949—1995年农业税收入情况表
单位:万元
年份 | 金额 | 年份 | 金额 |
1949 1950 1951 1952 1953 1954 1955 1956 1957 1958 1959 1960 1961 1962 1963 1964 1965 1966 1967 1968 1969 1970 1971 1972 | 6 25.5 29.4 447.1 292.2 358.9 398.5 377.2 383.2 378.4 6 239 4 729 1 314 1 354 385 393 425 436 501.5 464 466 532 505 242 | 1973 1974 1975 1976 1977 1978 1979 1980 1981 1982 1983 1 984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 318 1 166 1 138.2 999 745.9 979.7 1 287 1 243.9 1 108 1 226 1 114.7 1 219.2 1 540.9 1 645.4 1 648.3 1 434.2 1 863 1 793 1 811 2 202 2 184 3 098 3 5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