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健全承包合同管理
1. 延长土地承包期。浙江农村初期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土地的承包期普遍过短,一般只承包三五年,少数甚至一年一包。农民反映“三年两头动,生产不定心”。不少人只重眼前收入,用地不养地,搞掠夺式经营。1984年春,浙江各级领导根据中共中央[1984]1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精神,在全省普遍进行了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多数地方,水田的承包期延长到15年以上,山林等多年生的作物,延长到30年以上。土地承包期延长以后,许多农民对生产建设有了长远打算,投工投肥多了,改良土壤、兴修水利的积极性也提高了。
2. 调整承包土地。1982年8月召开的全省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一部分联产到劳、包干到户的地方,存在着土地承包不合理和田块划分过散的情况,这是完善责任制中必须注意解决的一个问题”。土地承包不合理的具体表现是:
❶有的地方,土地完全按人平均承包,劳力多的少田种,没有劳力的种不了;
❷有的工副业人员承包了与务农社员同等数量的土地,造成相互间收入高低悬殊,不利于专业分工和社会分工;
❸不少地方承包中把好地和坏地平均搭配,使土地划分得过于小块零散,多的户甚至分到二三十块零碎地,很不便于耕作管理。特别是蚕桑、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由于分包得过于零散,形不成生产力,对生产的发展影响很大;
❹土地承包早的地方,经过几年,人口、劳力发生变化,出现有些户人增地少,有些户因丧失劳动力而无力耕种土地。
各地调整承包土地,一般掌握“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不搞打乱重分。对分得过于零散的土地,从有利布局,方便群众出发,由集体统一进行适当调整,或通过干部牵线搭桥,由农户之间相互协商对调,使农户经营的土地尽可能做到相对连片集中。少数地方土地承包很不合理,根据群众的意愿,作了较大的调整。为了解决有劳力户与无劳力户、务工与务农人员承包土地中的矛盾,全省农村工作会议上规定了三项政策:
❶无劳力户承包的土地,要求退出的,生产队应该接受,他们的口粮和柴草问题由队统一解决;
❷专门从事工副业和长期外出的人员,一般不承包土地或者只包一份口粮田,多包的土地应让给务农劳力承包;
❸超生子女和农村吃商品粮的人口,所承包的土地应退回生产队。对承包期内人口、劳力变化的问题,有的地方采取事先进行预测,调整时将今后若干年内生死、婚嫁、迁移等变动因素考虑进去,包定年限内,土地就不再变动。有的地方采取三五年内结算一次,按照人口、劳力实际变动情况,户与户之间调整一次粮食定购任务,或者按口粮平议差价进行找补,“动粮(钱)不动地”,以稳定土地承包制。有的地方为适应村镇建设的需要,集体还留了少量机动田,未用时仍包给户里耕种。
1984年,全省首次完成承包土地的调整工作,各地土地调整面在10%左右。到90年代初,部分地方由于人口变化大,村镇建设用地多等原因,对土地又作过调整。如1990年金华市各县(市)有领导地在较大范围内对承包土地作了调整,全市5 919个村中,有3 313个村调整了土地,占总村数的56%; 共计调整土地28.89千公顷,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16.9%。
在调整承包土地中,浙江还推行了“两田制”,即将耕地划分为口粮田和责任田(又称商品粮田),口粮田仍按人承包,分户经营;责任田适当集中,转包给种田能手,实行规模经营。到1992年,全省实行“两田制”的耕地达797.88千公顷,占耕地总面积的57.7%,其中口粮田401.6千公顷,责任田396.28千公顷,分别占 “两田制”总面积的50.3%和49. 7%。
3. 加强承包合同管理。1984年春,全省农村有80%的生产队签订了家庭联产承包合同,但不少合同不规范、不完善,指标偏低,条款不细不齐,文字表达不清,权责利不明,合同的兑现也很差,许多地方承包户不上交集体提留。有些经济特产的承包合同没有监证,少数人任意推翻,合同纠纷很多。
浙江完善农业承包合同,从1984年开始,已经做了多年的工作,从未间断过。完善承包合同,重点解决了以下几个问题:
❶合理确定承包指标,尤其是经济特产作物,均参考历史资料,区别大小年和不同生长期,考虑市场价格变化和增减值因素,民主定产,合理确定包干上交指标;
❷制定合同书,明确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权责利清楚,文字表达准确,逐步实现规范化;
❸提倡包与保结合合同,把国家计划分配的化肥、农药、柴油等物资,按照分配到生产队的指标,分户订入承包合同;
❹推行合同公证,水田承包合同一般由乡监证,山林、经济特产的承包合同由司法部门公证,并建立合同仲裁组织,调处合同纠纷;
❺教育承包双方严格信守合同,加强经常性检查督促,保证合同兑现。
1987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制订颁发了《浙江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试行办法》,使各地完善承包合同有法可依,工作进展大大加快。到1990年底,全省有36个县 (市)(占总县(市)数的42%),建立了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乡镇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的农业承包合同管理人员4 058人,1/3的村建立了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小组,初步形成了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网络。全省有48个县(市) 实行了全县 (市)统一格式的各业承包合同书,推行了统一签订、统一鉴证、统一结算兑现和统一调处纠纷的 “四统一”管理办法。1987—1990年的3年多时间内,按照规范化的要求,全省共续签了214万份到期承包合同,补充修订了289万份不够完善的承包合同,重新签订了112万份问题较多的承包合同。1990年合同兑现率达85%以上,比1986年的62%提高了23个百分点。合同纠纷率下降到0.1%左右。
1991年6月,浙江省农村政策研究室和省农业厅又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对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的建设、合同的签订、合同纠纷的调处、合同的结算兑现和档案管理制度,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到1992年,全省建立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的县(市)已增加到48个;合同管理规范化程度进一步提高,规范的农业承包合同达833.81万份,占农业承包合同总数的87.6%;合同兑现率提高到8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