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鲁申哄诱妇女同逃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鲁申哄诱妇女同逃案 鲁申哄诱妇女同逃案本案发生于道光五年(公元1825年)。有名为鲁申者一直在湖南零陵县典史汪慎太处为长随,因汪慎太病故,随同汪慎太之妻汪陈氏、妾汪许氏回至江西原籍。鲁申打算向汪陈氏告辞回家。汪许氏听说后便私下对鲁申说,正妻汪陈氏对她管束太严,她也不愿意在家苦守。鲁申闻此遂起意拐卖,当即哄诱汪许氏同逃,允诺代为找人另嫁,汪许氏答应。当晚汪许氏偷得汪陈氏银元一百两后,两人乘机逃出上船而去。汪许氏将银交给鲁申收入衣箱,两人分舱而睡。汪陈氏查知此事,报官缉拿罪犯,很快将鲁申、汪许氏缉拿归案。江西巡抚根据案情查例,此案中长随(随从)和诱主人之妾同逃,例内没有如何治罪的明文规定。查得犯奸律例内,奴奸主人之妾与奸主人之亲属之罪相同,那么诱拐之罪即可内推,自然应该照“和卖家长期亲以下亲属例”判以发遣,至于发遣何处本例没有具体规定。再查“奴仆及雇工人调奸家长之母及妻女未成例”同属发遣,现已改发“极边烟瘴充军”。本案中该犯鲁申应依照“奴及雇工卖家长之期功以下亲属和者发遣例”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以极边四千里为限,“面刺四字改发烟瘴”。汪许氏除窃取正妻汪陈氏银元一百两,折库银九十两,按照卑幼私擅用财罪止杖九十,合依“被诱之人减等满徒例”,判杖一百,徒三年,依照律例收赎给汪陈氏领回。本案上报后,刑部详核案情,检查所引律例。刑部认为,如将奴仆及雇工拐卖家长亲属的罪犯与凡人 一样判罪,就显得没有区别。应将未脱逃家奴罪犯加等改发新疆,以示与凡人稍有区别。因此,刑部对该犯鲁申改判,加等发配新疆,面刺四字。 ☚ 郭万聚诱拐张王氏案 赵万良砍伤曹进德身死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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