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魏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古代名物 > 刑罰類 > 刑典部 > 中古典 > 魏律 魏律 wèilǜ 三國魏法規。劉劭、庾嶷、荀詵等奉敕參酌漢律制定。明帝太和三年(229年)頒行。在漢《九章律》基礎上,增《劫掠》、《詐僞》、《毁亡》、《告劾》、《繫訊》、《斷獄》、《請賕》、《驚事》、《償贜》九篇,共十八篇。《魏律》將刑名冠於篇首,以統諸篇。更依古義制爲五刑,規定刑罰有死刑、髡刑、完刑、作刑、贖刑、罰金及雜抵罪。量刑亦有變化:廢除投書棄市規定,限制從坐範圍,祖父母、孫不在從坐之列;殺繼母與殺親母同罪、毆兄姊加至五歲刑,誣告者反坐其罪。其書早佚,《晉書·刑法志》載有《魏律序略》。參閲《晉書·刑法志》、《唐六典》卷六。 魏律三国时期魏国制定的一部法典。魏明帝即位后,命陈群、刘劭、韩逊、庾嶷等人在删改《甲子科》和傍採《汉律》的基础上,修定新律,太和三年(229),撰成《魏律》18篇。该律与《汉律》相比,在体例、篇目与内容等方面,均有较大发展。首先,将具有刑法总则性质的《具律》改为《刑名律》,置于全律的篇首,增强了法典编纂体例上的科学性。其次,删除了《厩律》等旧篇目,设置了《劫惊律》、《诈伪律》、《毁亡律》、《告劾律》、《系讯律》、《断狱律》、《请赇律》、《惊事律》、《偿赃律》、《兴擅律》、《乏留律》、《免坐律》等新篇目。再次,据《晋书·刑法志》载:“改旧汉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并根据时事需要增置了许多新的内容,如将“八议”正式收入律中,提高了法律为统治者服务的效能。《魏律》对《晋律》及南北朝各代法律的制定均有较大影响,全文至隋代已经失传。 魏律三国时魏国法令的总称。汉末,曹操定《甲子科》。明帝时,命陈群、刘劭等增删旧“科”,参酌《汉律》撰新律18篇,太和三年(公元229年)颁行。较汉《九章律》增劫掠、诈伪、毁之、告劾、系讯、断狱、请赇、惊事、偿赃等9篇。“改汉旧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晋书·刑法志》) 又改“具律”为“刑各”,冠于篇首,并首次正式在律文中规定了 “八议”制度,对后世影响很大。至隋代全文已失传。《晋书·刑法志》中保存有《魏律·序略》。 魏律 068 魏律三国时魏法典。魏明帝即位 (226) 后,“下诏改定刑制”,由刘劭等制新律18篇,“增萧何律劫掠、诈伪、毁亡、告劾、系讯、断狱、请赇、惊事、偿赃等九篇。”(《唐六典》注)其特点是“改汉具律,为刑名第一”(《唐律疏议》);刑名,类似现代刑法的总则,列于篇首之结构系新创,一直为后世的封建法典所沿用。另外,凡《汉九章》内容与篇目不合者,“别立为篇”,使内容与篇目一致; “更依古义制为五刑”,使刑罚更为规范化;正式规定“八议”条款,使封建等级制法典化。法网严密,效能提高。对北齐律、晋律之制定有直接影响。 ☚ 九章律 晋律 ☛ 魏律 魏律三国时魏国法律的总称,又专指魏明帝时所修的《新律》。东汉末年,曹操定《甲子科》。魏初仍大体承用“秦汉旧律”。明帝即位后,命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邵、给事黄门侍郎韩逊等“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制定《新律》 十八篇,又有《州郡令》 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共一百八十余篇,合称魏律,于太和三年(229年)颁行。其《新律》是在汉 《九章律》盗、贼、囚、捕、杂、具、户、兴、厩九篇的基础上,增设劫掠、诈伪、告劾、系讯、断狱、请赇、惊事、偿赃等九篇,又将《具律》改为《刑名》,以法典总则的形式,冠于篇首,为后世法典,首列 《名例》篇开创体制。《新律》“改汉旧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更依古义制为五刑”,将刑罚制度规范化,定其刑为:死刑、髡刑、完刑、作刑、赎刑、罚金、杂抵罪。又将维护封建等级秩序的“八议”,纳入《刑名》篇中,作为基本的法律原则,为后世封建特权法提供了范例。《新律》至隋代已失传,《晋书·刑法志》中保存了其《序略》部分。《州郡令》、《尚书令》、《军中令》也都早佚,据元胡三省在《资治通鉴·魏纪三》注中说: “《州郡令》用之刺史、太守; 《尚书令》用之于国; 《军中令》用之于军。” 可知都属行政法令。 ☚ 故事 晋律 ☛ 魏律曹魏法典。明帝初,刘邵、庾嶷、荀洗曾作新律十八篇。太和二年(229),陈群、刘劭等受命据魏科,傍采汉律,定魏律十八篇。改汉律具律为刑名,列为篇首,并增劫掠、诈伪、毁亡、告劾等九篇。隋时已亡佚,仅《三国志·魏志》、《晋书》、《通典》、《唐六典》等中保留一些片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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