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中学法关于高级中学机构设置、入学资格、学制、教材的法律规范。旨在发展青年身心、并为研究高深学术及学习专门知能打基础。台湾国民党当局于1979年5月2日公布施行。全文共27条。主要内容:(1)高级中学入学资格,须曾在公立、私立中学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经入学考试及格,学业为3年。(2)“教育部”全面管理各类高级中学的设立、课程标准、设备标准、所用各科教材、校长人选等工作。(3)高级中学主要是就学生能力、兴趣辅导其适当发展,可根据学生的不同情况缩短或延长学习年限,或辅导其接受职业教育、职业训练。(4)高级中学设校长,下设教务、训导、总务处主任;各处又得分设各组组长,图书馆主任、会计室主任、人事室主任、秘书等职务,并规定了各职务的职能范围;教师为专任,特殊情况下可聘请兼任教师,均由校长聘请。(5)高级中学设教务会议、训导会议, 由校长、各部门主任、全体专任教师、军训主任教官等组成,讨论重要兴革事项和训导上的重要事项。 |